关于做好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我区即日起将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工商登记注册地为常州市新北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办理备案手续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
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3月1日至3月31日在新北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中心(云河路10号5楼)工伤认定窗口集中办理2018年度核验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1);
(二)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不作硬性规定);
(四)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清单;
(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七)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以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八)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九)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十)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劳动关系协调或者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作硬性规定);
(十一)集体合同文本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集体合同审查同意书(不作硬性规定);
(十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2)。
四、核验流程
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核验,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二)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出行政建议书,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合格的,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况”栏上注明核验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报告年度经营情况,由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3)“受理报告机关”栏注明受理报告日期,并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
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88516982
蒋烈,联系电话:88516986
韩强,联系电话:88517003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2.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 《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4.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