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区审计局通过本级政府、新闻媒体或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的公告。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四条 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可以进行公告: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绩效审计结果;
(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审计结果;
(五)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后三个月内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顺延。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的公告,必须经区政府批准同意;
(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审计、绩效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呈送区政府的报告中对公告加以说明,经区政府同意后才能公告;
(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征询组织人事部门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
第八条 除区审计局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后,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消息和摘要,并在网站上全文登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结论落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工作配合,促进审计结论落实,加大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规范和责任追究,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监察、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审计结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条 区审计等有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办理、落实下列审计结论适用本办法:
(一)审计决定书;
(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四条 区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五条 区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制,部门内部应当明确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工作机构。审计决定中涉及上缴财政资金、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收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区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决定收缴落实,并将收缴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依法应当缴纳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相关账户。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审计决定书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部门,并附有关执行凭证及资料。
第八条 区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下达审计决定书并责成被审计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决定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入库预算级次及时收缴入库。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部门,并附有关纳税凭证。
第九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书执行期满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区审计部门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与同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审计部门可建议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时抵缴。
第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建议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并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结案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
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区审计部门可提请区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不予办理落实的,区审计部门可提请区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屡查屡犯的,区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审计,并依法从重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可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结果公告△ 结论落实△ 办法 通知
抄送:区五套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市管干部;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