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修订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近日,市局修订完善《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并与7月11日颁布施行。新修订的《办法》结合实施5年来的工作实际,融入多项近年改革成果,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一是强化了主管部门责任。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监管责任,将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主管领域资产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但对房屋土地、对外投资等重点资产则仍由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增加了集中管理要求。结合市级房屋和土地集中管理经验,明确实施集中管理的资产需经资产集中管理部门审核,将改革成果以规范化制度化予以巩固。
三是提高了审批流转效率。将重大资产出具审核意见环节前置,并对资产处置中评估、审批、备案、账务处理等各环节信息有效衔接,实现流程间环环相扣。同时,进一步精简了审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简化了申报手续。
四是优化了市场交易规则,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由立刻暂停交易调整为低于90%再重新确认,同时明确评估机构具备国家认定相关资产评估资质即可,有效体现市场规律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