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策规范用药管理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切实规范用药管理。通知明确,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门诊配药、出院带药应根据病情掌握配药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时,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输液处方、中药饮片处方除外)。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出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每次购药品种数应控制在5种以下,每天配药金额不超过60元。另外,已执业登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中心)卫生院及规划内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基层医疗机构对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按照《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