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农发〔2020〕30号关于印发平乐县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平乐县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送: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局属各有关单位
平乐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1日印发(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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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安排、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表
市、县(市、区) | 金额(单位:万元) | 任务清单 | 绩效目标 | |
指导性任务 | 年度绩效目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
建设冷藏库数量(座) | ||||
平乐县 | 1700 | 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23座以上。 | 提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仓储能力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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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2020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支持项目表
序号 |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承担单位 | 拟补助资金(万元) | 支持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个数 |
1 | 平乐县 | 汇龙合作社2000m3节能型组装式机械冷库建设 | 平乐县汇龙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 89 | 1 |
2 | 平乐县 | 平乐县郭珍生态果蔬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郭珍生态果蔬家庭农场 | 89 | 2 |
3 | 平乐县 | 平乐县莲花山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莲花山生态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 | 99 | 1 |
4 | 平乐县 | 平乐县文斌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文斌家庭农场 | 99 | 1 |
5 | 平乐县 | 平乐县新车坪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新车坪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99 | 1 |
6 | 平乐县 | 平乐县登高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登高家庭农场 | 99 | 1 |
7 | 平乐县 | 平乐县慧平果蔬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慧平果蔬专业合作社 | 99 | 1 |
8 | 平乐县 | 平乐县王氏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平乐镇王氏家庭农场 | 99 | 1 |
9 | 平乐县 | 平乐县万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万家种养专业合作社 | 99 | 1 |
10 | 平乐县 | 平乐县沃丰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沃丰家庭农场 | 99 | 1 |
11 | 平乐县 | 年产500吨红薯干冷藏加工建设项目 | 平乐县君辉农业专业合作社、平乐县薯多多农业专业合作社 | 75 | 1 |
12 | 平乐县 | 年冷藏加工3000吨水果建设项目 | 平乐县天峰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桂林市平乐县正兴果蔬专业合作社 | 99 | 4 |
13 | 平乐县 | 年产1000吨农产品冷藏加工建设 | 平乐县江左农业专业合作社 | 75 | 1 |
14 | 平乐县 | 年产100吨甜茶叶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大发乡四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 20 | 1 |
15 | 平乐县 | 平乐县盛树柿子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 平乐县盛树柿子专业合作社 | 91 | 1 |
16 | 平乐县 | 宏森水果专业合作社3800m3节能型组装冷库建设项目 | 平乐县宏森水果专业合作社 | 90 | 1 |
17 | 平乐县 | 平乐县永禾家庭农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 | 平乐县永禾家庭农场 | 99 | 1 |
18 | 平乐县 | 桂林平乐县民盛果蔬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桂林平乐县民盛果蔬专业合作社 | 98 | 1 |
19 | 平乐县 | 平乐县喜福源休闲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 | 平乐县喜福源休闲农业专业合作社 | 8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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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实施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更好地开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信息采集服务(以下简称“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获得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物流建设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息采集服务的有关工作,鼓励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参与。
第三条信息采集服务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上建立全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结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构建自动采集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信息采集服务体系,实时采集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信息采集服务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动、服务增值、多方受益”为原则,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我管理能力,辅助省市县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决策为目标,建立“双向联动”的长效运营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统筹推进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处理、发布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的分析研究。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化委员会为信息采集服务提供决策咨询及技术支持,并适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辖区内信息采集服务工作,负责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规范、技术方案等工作。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推进各县(市)信息采集服务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信息采集服务工作的日常指导、管理维护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包括信息自动采集传输设备的购置、管护和更新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六条信息采集点依托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具有一定建设规模、运营规范、积极性高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确保信息采集、电子商务、服务指导等发挥实效。
第七条 信息采集点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补充相关设施设备,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信息采集点要在全国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登记注册,纳入统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务。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要具有采集设备、传输网络和持续运营能力,使用符合入网要求的设施设备开展数据采集,能够稳定供电,确保信息传输安全、规范。
第十条每个信息采集点,应至少配备1台仓储设施环境信息采集设备(多通道采集仪),1台满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称重设备(电子秤/电子地磅)。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多台信息采集设施设备。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应符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点应具有宽带网络,信息采集设施设备能够通过互联网传输相关信息;也可通过蜂窝数据网络(4G/5G)传输信息,网络应保证持续稳定连接。
第十二条信息采集点要开展规范化运营管理,具有持续运营能力,能够保证数据持续采集,对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委托合格服务商进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
第三章信息采集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和贮藏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农产品产地流通信息包括产地、品类、重量、价格和流向等。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贮藏环境信息包括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
第十六条信息采集采取自动传输为主、手工填报为辅的方式。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通过称量设备获取,自动传输农产品产地、品类、重量、价格、流向等信息。已配备称量设备的采集点,称量设备如不具有信息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应安装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新购置的称量设备应具备通信功能。贮藏环境信息通过多通道数据采集仪自动采集传输。信息采集点应保证准确持续传输各类信息。
第四章信息分析与服务
第十七条部省市县各级部门可对不同口径的农产品市场分析进行统计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可分析研究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分析研究所辖区域内汇总的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将个人信息向外发布。
第十八条准确持续报送信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愿选择信息服务,主要依托手机APP获取。鼓励各地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将益农信息社与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相结合。
第十九条 信息服务包括管理、政策、市场、科技、电商、品牌、金融七大类服务,可根据市场需求对服务功能进行拓展。
管理服务包括仓储保鲜冷链设施的农产品出入库管理、货品信息管理、设施储能供需对接、设施经营成本管理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智能化管理系统服务,提升科学经营管理能力。
政策服务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三农相关政策的通知公告,优先推送所在地的项目申报信息、产业政策信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动态。
市场服务包括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价格走势分析、供需分析、风险预警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销售农产品提供决策参考,提升产销对接效率。
科技服务包括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权威专家咨询、在线培训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随时随地的技术指导,加快科技应用与推广。
电商服务包括平台销售、开店入驻、产品营销、供求发布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快速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平台,拓宽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
品牌服务包括品牌塑造、营销推介、价值评估等,为农产品提供品牌培育与市场营销指导,提高产品附加值。
金融服务包括农业保险、贷款、金融担保等,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保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在不影响现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负责对信息采集服务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并公布监督投诉咨询方式,便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品及服务机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对本规范负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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