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型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型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型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731-2868277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型复合材料制品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469号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投资500万元,利用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469号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452.4m2,项目建成后可生产1500套/年航空航天零部件,750套/年风电叶片配套零部件,750套/年轨道交通零部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利用已建厂区进行建设,其生产厂房以及配套的办公楼等主体工程均已建成,施工期的主要内容为设备安装,施工内容简单,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较小。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 1、水环境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龙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建宁港汇入湘江。项目生活污水对周边水体环境境影响较小。 2、大气环境 本项目投料废气、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有机废气依托厂区现有活性炭吸附+RCO离线脱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外排。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对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生产车间外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对有机废气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及粉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噪声源经减振、隔声措施处理后,本项目噪声源经安装防震垫、将设备置于厂房内等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治理措施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杜绝了二次污染的产生,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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