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集体土地开展实物调查的公告
为切实解决幼儿“入园难”问题,加快我县民族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建民族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新州镇民族社区三社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土地实物调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实物调查涉及的村屯、四至范围
涉及范围:新州镇民族社区三社的部分集体土地。
四至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的红线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及安置兑现办法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百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依据《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隆政办发[2020]17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土地实物调查的时间和登记地点
(一)登记时间: 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15日。
(二)登记地点:自治县民族幼儿园扩建项目调查现场或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四、其他事项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实物调查现场或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办理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参与并配合开展集体所有土地实物调查和勘测丈量工作。
(二)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或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在拟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本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待土地权属调解清楚后再补偿兑现。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兑现到集体和个人后,被征收的土地将作为国有储备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地范围内耕种农作物、果树、苗木,严禁推泥挖土取石,严禁修建房屋等固定建筑物。
(五)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
(六)严格执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七个严禁”和“七个坚决”的通告》。
本公告解释权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
特此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