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补充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相关规定,现就《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部分条款予以补充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二款“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之规定。
现将原《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十条第三项第一目中关于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区域“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补充扩大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同时,对原《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九条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情形,增设第(3)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二、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二项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属于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情形之规定。
现将原《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九条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情形,增设第(4)项“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首先由相关市管员现场勘验具体变更经营地址事由,确认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可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三、按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现将原《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增设第(3)项:“对辖区内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其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且为唯一店面的,在申请区域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四、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
现将原《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增设第(4)项:“对辖区‘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持有‘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新补充修订《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怀仁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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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1年5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怀仁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怀仁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 怀仁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2) 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3)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怀仁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法人证照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第七条 设定标准
1、 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繁华商业区和商业步行街零售点以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中心区域(以仁人北路、怀安西街、仁爱北路、怀善西街)等街、道、路、巷为主,新设零售点与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2)居民住宅区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含2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3)城乡结合区零售点以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南七里村、亲和、云中镇),同方向(指同侧)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同方向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4)待开发区域零售点(以怀仁市经济开发区为主),住户在300户(含30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5)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和高铁站可设置1个零售点;
(6)工业园区内职工人数1000人以内的园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7)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大同路)、集贸市场(菜大院),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100户以内设置卷烟零售点不超过20户,每增加10个商铺可增加1个零售点,新增零售点与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米,但卷烟零售户总户数最多不超过30户。
(8)实际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对内进行不临街销售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形的,只可设立1个零售点
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
(4) 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首先由相关市管员现场勘验具体变更经营地址事由,确认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可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不受设定间距、数量限制。
第十条 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与食品、食杂等服务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原则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3、特殊区域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第二章(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许可证延续。
(3)对辖区内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其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且为唯一店面的,在申请区域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对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或位置地处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等,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4)对辖区“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持有“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 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怀仁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