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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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2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环保厅等三个部门《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0]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申报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止。有关申报资料请报市科工贸信局商贸流通科,联系人:张平,联系电话:0756-2212859,传真:0756-2217234。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转发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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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5:26:2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