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物价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菏泽调查队《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4日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做好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6〕1835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10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启动范围、条件
联动机制以市为单位启动或者中止。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均应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均未达到启动标准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我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按月发布。
三、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方式、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月发放”的办法,补贴数额参照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上涨幅度确定。测算方法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月城乡低保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测算结果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达到启动条件时,应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发放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联动机制的组织实施
完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政策要求,也是助力我市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效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联动机制执行工作机制,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确保联动机制执行到位。我市价格临时补贴发放采取“统一测算,分级发放”的方式进行。根据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当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市级物价部门负责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由市、县区物价部门分别负责通知同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启动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需领取价格临时补贴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补贴资金并以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发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本意见自2016年9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