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托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住金[2018]67号
关 于 印 发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托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托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日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托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缴存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结算平台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存在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并具有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非财政供养缴存单位。
第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单位托收签约手续。
第二章 签 约
第四条 缴存单位办理签约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托收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一式两份;
(三)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四)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缴存单位预留的银行结算账户即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托收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托收账户”)。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办理单位托收签约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六条 缴存单位应在托收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若托收账户被冻结(扣划)、销户或者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扣划住房公积金,导致缴存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公积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因托收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月代扣住房公积金款项失败,缴存单位应当在次月汇缴核定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计入缴存单位职工个人账户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八条 缴存单位当月缴存人员或汇缴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认当月应托收金额。
第九条 缴存单位托收账户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单位托收签约手续。
第十条 缴存单位因未及时办理重新签约和变更手续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单位托收业务终止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