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根据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规定,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考核合格,返还在校期间的所缴纳学费,每生每年最高补偿6000元,首先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指南:符合条件的毕业学生每年8月份持就业协议、服务证明、身份证、缴费单据和本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县区学生管理中心申请,经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上报市学生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学生管理中心,全省汇总后集中申请资金,次年5月份省将补偿学费资金拨付至市、县,县再拨付至受助毕业生***内。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1.教育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9〕35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11〕511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减免学费。资助标准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学费资助,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09年,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财教字〔2009〕2号)。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标准是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还款宽限期3年。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