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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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16日发表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精神,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文件通知,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我市污水处理收费市区、葛店开发区及重点建制镇实行统一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
二、市区、葛店开发区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按售水量随水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征收。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月用水量在7吨以内免收费,超过7吨以上的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拒缴污水处理费。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我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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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08:58:5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