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政府关于攸县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科学谋划和实施“十四五”时期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要求,将我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后我县认定的 174个未治理历史遗留矿山(详见***)予以公告,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请社会各界监督。公告所列矿山后期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攸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材料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攸县发展中心1310室
监督电话:0731—24223822
***:攸县历史遗留矿山认定表
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