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水利局和规划国土局关于贯彻执行〈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的具体管理操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和市规划国土局《关于贯彻执行〈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的具体管理操作意见的请示》(顺水利字〔2002〕20号),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顺德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管理 意见 通知
顺水利字[2002]20号
关于贯彻执行《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的具体管理操作意见的请示
顺德市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市规划国土局就贯彻、执行《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有关本部门具体管理操作事宜交换了意见,认为《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中的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明确,难以具体操作。为便于贯彻执行该规定,现就具体管理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控制建筑区范围起算线的界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控制建筑区范围起算线以堤防达标内坡脚线起计,堤防达标内坡脚线至堤内方向30米为堤内护堤地范围,堤防达标内坡脚线至堤内方向30至38米为护堤规划控制范围,管理权属水利部门。上述两区域为控制建筑区,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
(二)无堤防的围内主干河涌的控制建筑区范围起算线(向岸方向10米范围起算线)的界定方法为:
1、如河涌边有圬工挡墙的以圬工挡墙外边线界定;
2、如河涌岸边为自然地面放坡的以设计水位(围内不涝水位)并参照围内主干河涌整治规划河岸控制线界定。
(三)有堤防的围内主干河涌的控制建筑区范围起算线参照原堤防内坡脚线位置界定。
围内主干河涌的控制建筑区范围属河道管理范围,管理权属水利部门。
二、严格控制在控制建筑区范围内的非规划建设行为
(一)控制建筑区范围内,除水利工程外,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物。确有必要新建的,由管理部门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二)控制建筑区范围内,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建筑物,不准在原地实施建设,包括重建、扩建(加层)、改建、翻新、续建等。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应实行异地重建,由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依法解决相应的建房用地。
(三)控制建筑区范围内,属于1993年7月28日《顺德市围内主干河涌管理暂行规定》(顺府发[1993]43号)施行前已建的但仍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合法建筑物,业主可依照有关程序,申办房地产权证。
(四)属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达标内坡脚线至堤内方向30米范围内,在1999年7月8日《顺德市环境管理规定》(顺府发[1999]42号)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翻修、修缮、续建)的建筑物,业主可依照有关程序申办房地产权证。
(五)控制建筑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国土、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贯彻执行。
顺 德 市 水 利 局
顺德市规划国土局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