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2012
巴中市巴州区20122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规定,经巴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区分局拟拍卖出让 11 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制定本须知。
一、出让人和组织实施单位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为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委托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二、拍卖原则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拍卖宗地基本情况及主要规划指标
2012-2-1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清江镇原镇政府南侧唐家梁。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1〕12号),规划总用地面积40325.36平方米,净用地面积34134.91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6190.45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4.0;建筑限高多层≯21米、高层≯80米;商业面积≯1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停车位≮315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场地平整由土地竞得者负责。竞得者须向清江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房源40340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1005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30285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巴州区清江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2号地块: 该宗地位于巴州区大罗镇镇政府北侧文昌居委会一组。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1〕第34号),规划总用地面积5333.62平方米,净用地面积3796.44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537.18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2.0;建筑限高≯19米;商业面积≯10%;绿地率≮30%;建筑密度≯35%;停车位≮40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安置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负责;场地平整由土地竞得者负责。竞得者须向大罗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还住房建筑面积204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3号地块: 该宗地位于巴州区凌云乡印合居委会一组。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规管条字〔2012〕10号),规划总用地面积4999.48平方米,净用地面积2875.4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124.08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1.9;建筑限高≯21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停车位≮39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场地平整由土地竞得者负责。竞得者须向凌云乡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3585平方米房源,其中:商业建筑面积631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2954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巴州区凌云乡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4号地块: 该宗地位于巴州区花丛镇水井街供销社片区1号地块。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0〕35号),规划总用地面积7814.179平方米,净用地面积6585.883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228.296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2.5;建筑限高多层≯19米、高层≯40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0%;建筑密度≯30%;停车位≮50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场地平整由土地竞得者负责。巴州区花从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5号地块: 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柳林镇凤鸣垭村4社唐巴公路西侧。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规条字〔2012〕06号),规划总用地面积7365.988平方米,净用地面积4844.432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2521.556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3.0;建筑限高多层≯21米、高层≯50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停车位≮102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场地平整由土地竞得者负责。竞得者须向柳林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房源建筑面积5097.35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面积918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179.35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巴州区柳林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6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柳林镇新凤居委会68号地块。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规管条字〔2012〕05号),规划总用地面积6597.01平方米,净用地面积6597.01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2.8;建筑限高多层≯21米、高层≯50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停车位≮130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竞得者须向柳林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内无偿提供房源建筑面积1502.72平方米,其中:商业280平方米、住宅1222.72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柳林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7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柳林镇新凤居委会70号地块。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规管条字〔2012〕08号),规划总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净用地面积3879.7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1.9;建筑限高多层≯21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5%;建筑密度≯30%;停车位≮51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竞得者须向柳林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房源建筑面积870平方米,其中:商业190平方米、住宅680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柳林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8号地块: 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梁永镇原玻纤厂片区。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1〕36号),规划总用地面积***10.99平方米,净用地面积5185.99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225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2.0;建筑限高多层≯21米;商业比例≯10%;绿地率≮30%;建筑密度≯30%;停车位≮70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宗地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等由巴州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落实;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梁永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9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梁永镇莲花居委会驷马街7号。巴州区城乡规划管理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规管条字〔2012〕第13号),规划总用地面积438.7平方米,净用地面积291.4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147.3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商业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建筑限高多层≯22米(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等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竞得者须向梁永镇人民政府在该项目内无偿提供房源建筑面积580平方米,其中:商业120平方米、住宅460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还房。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梁永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10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青木镇桥头2号地块。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0〕28号),规划总用地面积2670.959平方米,净用地面积2168.347平方米,代征道路用地502.248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建筑密度≯30%;容积率≯1.9;绿地率≮30%;建筑限高≯21米;商业面积≯10%;停车位≮13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过渡等由巴州区青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竞得者须向青木镇人民政府就地无偿提供还房建筑面积825平方米,其中:住宅704.***平方米、商业120平方米;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青木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2012-2-11号地块:该宗地位于巴州区曾口镇方山寨村田湾小区。巴州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已出具该宗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巴区建规条字〔2010〕17号),规划总用地面积10461.5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0461.5平方米。规划主要指标: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建筑密度≯35%;容积率≯3.5;绿地率≮30%;建筑限高多层≯19米;高层≯60米;商业面积≯10%;停车位≮13个(具体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住宅70年。土地利用条件:以现状为准,宗地内的土地补偿安置、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负责;场地平整由竞得者负责。巴州区曾口镇人民政府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交付。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参加。
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需提供联合各方签署的合作协议。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 年 11 月 14 日12 时。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的索取
凡有意申请竞买者,可于2012年 10 月 26 时至2012年 11 月 14 时止(节假日除外),到巴中市政务中心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窗口索取本次拍卖出让文件。日12 日 9
1.拍卖文件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公告;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拍卖须知;
(3)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平面图(复印件);
(4)竞买申请书及报名表(式样);
(5)竞买资格确认书(式样);
(6)成交确认书(式样);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交协议;
(9)其它相关文件。
2.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单位: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巴中市江北大街中段16号
联 系 人: 何先生 朱女士
联系电话:0827-5018296、150****9017、139****7756
开户单位:巴中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帐 号:2318***********3590
请 注 明: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收竞买保证金
(二)申请提交
申请人可于2012 年 10 月 26时至 2012 年 11 月 14 时前(节假日除外),向 巴中市政务中心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窗口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具体包括:日 12 日 9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3.其它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它文件可以使用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应当约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在拍卖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必须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竞买的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根据国发10号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规定,对发现并核实竞买申请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禁止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5)对在本次拍卖出让前签定的《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履约的。
(四)竞买资格确认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1 年 11 月 14 日 17 时前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领取竞买标志牌和参加拍卖会。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不举行统一的答疑会和组织现场踏勘,对拍卖文件和土地的使用条件等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在拍卖会前向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或自行前往拍卖土地现场实地踏勘。
由于竞买人对拍卖土地的规划、利用条件及拍卖文件的相关约定等理解不准确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六、宗地起拍价、竞价阶梯及竞买保证金
人民币,万元
地块编号 | 起拍价 | 竞买保证金 | 竞价阶梯 |
2012-2-1 | 2400 | 1500 | 50 |
2012-2-2 | 190 | 100 | 10 |
2012-2-3 | 200 | 100 | 10 |
2012-2-4 | 1100 | 600 | 20 |
2012-2-5 | 320 | 200 | 20 |
2012-2-6 | 600 | 500 | 20 |
2012-2-7 | 360 | 300 | 20 |
2012-2-8 | 530 | 400 | 20 |
2012-2-9 | 15 | 10 | 2 |
2012-2-10 | 110 | 50 | 10 |
2012-2-11 | 800 | 400 | 20 |
七、拍卖程序
(一)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公证员就位。
(二)公证人现场查验拍卖底价密封件,并转交拍卖主持人。
(三)拍卖主持人主持拍卖会:
1. 点算竞买人,宣读拍卖会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等;
2.简介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宣读拍卖起叫价和应价规则,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4.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竞价人手举竞价标志牌进行应价或报价,竞价标志牌应高出头部。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得撤回;
6.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7.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后没有再应价的,按以下原则确定拍卖成交或终止: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应价高于或等于拍卖底价的,主持人敲响槌声并宣布成交,其应价者成为竞得人;主持人虽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但尚未敲响槌声却又有竞买者举牌竞价的,拍卖会继续进行,竞买者可继续举牌竞价;竞买人最后一次举牌报价低于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底价的,主持人落槌并宣布终止拍卖,收回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8、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结果,确认竞得人。
(四)公证机关现场致公证词。
(五)竞得人与拍卖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低于拍卖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公布出让结果
在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拍卖出让结果在巴州区人民政府网、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省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网等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个工作日内,
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应当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后,持《成交确认书》到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地价款的缴付和土地的移交及开、竣工要求
(一)成交价款为本次拍卖文件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价款,不包括其他税费,拍卖出让土地涉及的评估费、测绘费、交易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等由竞得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全部承担。
竞得人按规定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后,其前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定金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0%,超出部分可抵做土地出让价款的预付款。经出让人同意,竞得人可分期缴纳成交地价款,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成交金额50%(含定金)的地价款;下余地价款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出让人应当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移交给受让人,并签订土地移交协议。土地的移交时间由出让人与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约定。
竞得人按约定全额缴付成交地价款后,出让人未按本次拍卖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土地移交给竞得人的,除征得竞得人同意外,视为出让人违约,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0.5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三)竞得人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 ‰的违约金。
(四)其它有关约定,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或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协商确定。
十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本次拍卖会前向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可现场踏勘拍卖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按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竟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协议》;也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得撤回。
(四)成交结果对竞得人、拍卖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竞得人放弃竞买宗地的,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未经拍卖人同意,竞买人报名后未按拍卖文件约定参加拍卖会的,其后果自负,并按竞买保证金的20%追究违约金。
(六)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支付土地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其中有违约责任的应当扣除违约金,退款不计利息。
(七)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有权终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1.经查实,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2.经查实,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证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的其它情形。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九)竞得人应当依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产权登记和开发建设手续。
(十)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对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售价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并依法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
(十一)拍卖不成交的,由我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十二)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纪律,服从管理。
(十三)本《须知》由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以书面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Ο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巴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竞买报名表
竞买人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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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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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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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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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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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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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竞买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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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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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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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巴中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
帐 号:2318***********3590
备 注:巴中市土地交易中心收竞买保证金
巴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式样)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我方从 获悉,你局拟于 年 月
日 时正,在 举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我方已索取了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和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出让文件和相关资料,决定报名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竞买编号为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作如下承诺:
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中的约定和要求,自愿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并按时参加拍卖会。若我方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方愿意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本次拍卖文件的约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若我司不能全面履行出让文件的相关约定和要求以及我方的承诺,我方自愿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特此申请的承诺。
附:相关资料和竞买保证金缴款凭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竞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式样)
委托人 | 受托人 | |||
姓 名 |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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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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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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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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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件 | 身份证( )护照( ) | 证 件 | 身份证( )护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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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授权 代表本人参加 年 月 日在 举办的编号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代表本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等。 受托人在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所做出的承诺和签署的相关文书,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本人亲自签署。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巴中市巴州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
编号:巴州国土拍[ ]成字 号
地块编号 |
| 土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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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总面积 | 平方米 | 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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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商业用房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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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 出让年期 | 年 | 已缴保证金 | 万元 | ||||
成交时间 |
| 成交金额 | 万元 | ||||||
拍卖土地约定: 1、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对竞得人、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2、竞得人应当在本《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成交确认书》到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严格履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文件的约定及竞买承诺。 3、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并依法办理土地产权变更登记和开发建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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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 (盖章) |
| 竞得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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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签字) |
| 法人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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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移交协议
甲方: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
乙方:
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位于 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给乙方。根据巴中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4批拍卖出让文件中须知约定,现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移交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将位于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移交给乙方。东 ,西 ,北 ,南 。具体四至界限详见 平面图。
二、土地交付使用时条件:宗地外 ,宗地内 。
三、其它约定
1、土地交付后,地上新增建(构)筑物由乙方自行负责清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土地交付后场地内增加的弃土堆码物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清理并承担费用。
四、土地移交后施工中的一切问题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