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09〕41号
关于修订《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修订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政府2003年12月9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府字〔2003〕8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六日
佛山市高明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粤发〔2008〕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其中300万元作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人才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等的专项资金,另外500万元用于获得省级配套项目的奖励。
第三条 在我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扶持条件的所有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经贸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区经贸局负责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协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统筹制定并报区政府审批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人才服务基金、社会化服务体系基金等四项基金,各项基金的扶持对象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重大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贴息扶持;对企业列入国家、省、市立项的重大技术改造进行补助扶持。
(二)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补助扶持;对企业列入国家、省、市立项的重大技术创新进行补助扶持。
(三)人才服务基金。专项用于人才培训项目和对留学归国或国内优秀科技人才到我区投资创业给予补助扶持。
(四)社会化服务体系基金。专项用于对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行业商会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区经贸局可根据实际需要,拟订需增设的基金项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经贸局拟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各项基金使用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单位填写相关基金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
(二)初审。区经贸局通过审核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三)论证。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四)审批。项目通过初审及论证后,由区经贸局报区政府审批。
(五)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的批准文件,将补助金或贴息金直接划拨至项目单位。
第九条 根据省、市“两个联动”原则,对我区中小企业获得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在资金限额内,原则上实行一对一配比,如果获得的数额超过我区的配套金额,则采取比例配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根据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的要求,定期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或撤销的,须报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