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下称“工程中心”)的建设,调动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研发基础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也为了跟随省级工程中心和市级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的调整,相应调整区级中心的管理办法,我局拟废止《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明经济[2010]42号),重新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由于省和市新出台的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均由省科技厅和市科技局单独颁布并单独负责实施和管理,因此,我局也将单独颁布我区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并独立负责实施,不再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联合颁发和共同实施。
2、由于省、市工程中心申报条件作了调整,我区新的管理办法将对区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作相应的调整,以保持与市级工程中心和省级工程中心申报条件上的梯次。
3、为更好地分类管理,鼓励申报,引导有关单位积极申报、建设工程中心,新的管理办法把工程中心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并设置了相应的条件。
4、新的管理办法对区工程中心的验收、考评进行了规定,同时对区财政给予的各级工程中心(包括区级、市级、省级)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验收工作进行了规定。
目前,《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征求公众的意见,请于8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给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管理科(电话88663030),逾期不复视为无意见。
***1: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经济[2010]42号).pdf
***3:佛科〔2014〕32号《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doc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3]1513号).pdf
佛山市高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科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