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第17620号案原告马登峰诉被告方锐莫以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方锐: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17620号案原告马登峰诉被告方锐、莫以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1762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方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2元及截止至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2000元予原告马登峰;二、被告方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50000.02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马登峰;三、被告方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120元予原告马登峰;四、被告莫以尾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定的被告方锐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马登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403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9.54元,被告方锐、莫以尾负担3524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