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3985号原告林少姬诉被告王立文李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立文、李凤珍: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3985号原告林少姬诉被告王立文、李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398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王立文与被告李凤珍共同清偿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5日为12万元,自起诉之日起以3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人民币450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7日上午11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9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