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经促局、相关进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2年度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外贸发展科。
(二)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三)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09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八)《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申报企业应提交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
(二)申报材料一式六份,加盖公章。装订顺序如下:
1、封面;
2、申报材料目录;
3、申请报告;(请注意抬头写上:上级有关(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末段加上以下文字“本企业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没有享受其它财政资助。)
4、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说明(***1);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2);
7、进口合同;
8、属于鼓励进口重要装备的需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
9、属于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属于本次资金申报期间内的付汇证明。
10、属于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海关免税证明、如因关税为零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三)截止申报时间为4月10日。
请各镇(街)经促局协助通知有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各申报企业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时按量递交申报材料。
联系人:麦焕娥
联系电话:86293675
E-mail:fzk@nhjmw.gov.cn
地址:南海区桂城天佑南路三号
***1: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xls
***2:附表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