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9765号案原告甘铭锡诉被告陆征林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陆征、林木清: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9765号案原告甘铭锡诉被告陆征、林木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9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甘铭锡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铭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征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388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