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以下简称“量化分级”)是指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进行科学量化,根据检查结果对农贸市场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并根据量化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的一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作原则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提升”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标准和程序开展量化分级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量化分级结果,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量化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鼓励农贸市场提供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等级。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农贸市场(指食用农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
第五条 等级划分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年度等级管理。监管部门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本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把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优秀)、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和D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较差)。
第六条 等级评定期限
农贸市场开业经营满一年、接受日常检查1次以上,进行首次等级评定。开业时间不足一年的,当年只参加量化评分,但不定级别。
等级评定一年1次,也可以根据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等级评定依据
等级评定以初审等级情况、联合现场考评复审得分情况和交叉互评得分情况为依据,确定年度等级评定。
第八条 等级评定标准
1.全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分以下等级。
年度等级 | 评定得分总分 |
A级(优秀) | 90分以上(含90分) |
B级(良好) | 80分(含80分)至90分(不含90分) |
C级(一般) | 60分(含60分)至80分(不含80分) |
D级(较差) | 60分以下(不含60分) |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时评定为D级(较差):
(1)市场开者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
(2)在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3)市场开办者存在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4)因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善,场内经营户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处理的。
3.有下列情况,量化分级评定时可以酌情加分:
(1)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有明显特色,有值得推广的措施,每条加1分;
(2)市场获得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荣誉,分别给予2分、3分、5分的加分。同一类荣誉分别获多级表彰的,按获得最高级荣誉加分标准加分,不得累加。
4.有下列情形的,量化分级评定时应当予以减分:
(1)市场开办者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场内经营户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户次扣0.5分;
(2)因食品安全管理不善,被各级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中造成不利影响的,一次性扣5分;
(3)因市场开办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责任事故或因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带来恶劣影响的,一次性扣10分。
第九条 等级评定程序
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成立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专责小组,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开展、加(减)分事项审批、考核评定资料审核及年度等级评定等工作。
1.市场自查自评。
农贸市场开办者对照***1《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的项目进行自查自评,对发现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并将自评结果报属地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考评。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农贸市场上年度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情况及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对照***1《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进行不同频次的日常考评,对量化分级等级较高的,可适当减少考评频次,但量化分级等级为B级及以下的,考评频次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对量化分级等级较低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日常考评频次。考评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3.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初审推荐。
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全年日常考评得分平均值计算年度量化分级评定得分,对应量化分级等级评定标准,填写《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初审表(***2),并将《佛山市农贸市场基本情况表》(***3)、《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加(减)分事项审批表》(***4)等材料,按照全区的工作安排,一并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进行复审定级。
4.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复审定级。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应对各镇(街道)提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
对镇(街道)所有推荐为A级的农贸市场,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联合镇(街道)进行联合现场考评复审。对于联合现场考评得分不符合A级得分标准的市场,按照联合现场考评得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最终级别。
对镇(街道)推荐为B、C等级的农贸市场,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抽调镇(街道)监管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开展交叉互评,交叉互评得分不符合对应推荐等级得分标准的要上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重新核定。开展交叉互评的比例由各区局自行确定。
对镇(街道)推荐为D级的农贸市场,镇(街道)要“一场一策”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根据镇(街道)推荐等级情况、推荐A级市场联合现场检查情况、交叉互评得分情况及年度等级评定标准,拟定年度量化分级等级,填写《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反馈表》(***5)反馈至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对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提出异议。限期内未提出异议或对提出异议处理后,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等级给予授牌,授牌样式参考《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公示牌》(***6)。镇(街道)应按照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量化分级专责小组反馈的年度量化分级等级情况制作《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汇总表》(***7)报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由各区局汇总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定结果公示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结果应通报到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在市场内醒目位置、市场所在社区公告宣传栏张贴,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量化分级的结果运用
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农贸市场的奖惩激励机制:
1. 对评为A级(优秀)的市场进行适当表彰,并在有相关奖励或扶持时优先考虑;
2. 对评为B级(良好)的市场进行鼓励培训,对积极配合且符合条件的,可结合工作实际选为种子市场,参照A级(优秀)市场的标准进行重点培养;
3. 对评为C级(一般)的市场或者在量化分级中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对市场开办者、主管单位和物业所有人发出《佛山市 年度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约谈通知书》(***8),进行约谈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定下整改项目和整改时限,作为重点对象进行严格监管;
4. 对评定为D等级(较差)的市场,除约谈警告、限时整改外,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区级人民政府按照《佛山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将其列入风险隐患较大(III级)以上的重点单位跟进处理。
第十二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佛市监〔2019〕8号.pdf
***: ***:《佛山市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