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大力推进破产债权和解制度实现案结事了
近日,民二庭再次适用破产债权和解制度,成功审结(2009)顺法破字第00001号佛山市顺德区金凤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该破产案的案结事了。
破产债权和解制度,系民二庭近两年来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进行的审理方式的创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并不严格按照破产法中的债权清偿顺序及同一顺位债权按比例清偿的规定,而是由各债权人自行协商,达到债权和解,协议决定各个债权的实际分配金额。破产债权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各顺位债权的清偿率明显失衡,前顺位债权的清偿率较高但后顺位债权清偿率极低;二是同一顺位债权中,各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畸轻畸重,从而导致债权金额畸轻的一方,其实际清偿额过低;三是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表异议,在管理人确认全部债权人的申报债权金额后,部分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金额有异议,从而导致案件可能进入相当繁杂的债权表异议诉讼程序中,拖延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及债权实现的速度。该制度在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其法理基础与普通诉讼案件中的和解调解制度一样,均是在尊重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到一致意见。由于破产债权和解结果是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也必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进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及当事人服审息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佛山市顺德区金凤翔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共有两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分别是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金榜塑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其各自的债权金额分别为382206元及5460574元。经管理人清理金凤翔公司的资产,其可供分配的财产是820277.34元。本破产案债权人人数少,金凤翔公司的财产情况清晰,看似极易审理。然而在这样一个简单的案情之下,却出现了两个复杂的审理障碍:一是由于金榜公司系金凤翔公司的股东,占金凤翔公司股权70%,金榜公司申报的债权虽经管理人确认并有相关的审计报告证明,但美邦公司一直坚持对其债权存在异议,认为金榜公司与金凤翔公司串通虚构债权,从而要求提出债权表异议诉讼;二是美邦公司申报的债权,系依据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及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美邦公司在申报债权后,于2009年9月向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一直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了金凤翔公司的银行帐户并多次要求扣划执行款项。本院曾向徽州区法院发出中止执行通知书,但该院仍旧未停止强制执行。虽然破产法中有明文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由于我院与徽州区法院属不同省份的法院,此种执行争议若无法妥善解决,只能报请分别报请两省省高院协商或层报最高院处理,这一处理程序也必将耗时耗力。
鉴于以上两个情况,办案人员确定本破产案的审理突破口在于债权和解制度,多次与金榜公司及美邦公司联系,力促双方和解。由于双方在之前的业务往来及诉讼纠纷中积怨很深,一开始双方均不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金榜公司坚持按现行申报的债权进行比例清偿,美邦公司则坚持要求确认金榜公司的债权虚假。同时美邦公司还多次投诉我院及办案人员,认为我院在审理本破产案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偏袒金榜公司。面对双方分歧巨大的办案阻力及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办案人员并未灰心,而是从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债权实现速度等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耐心的与各债权人沟通,告知各债权人如进入债权表异议诉讼或执行争议解决的程序,一来需时太久,二来存在诉讼风险,三来不利于债权的及时实现。但由于美邦公司认为其在本案中已经利益受损,仍旧坚持在全额受偿。而金榜公司则认为,依据382206元、5460574元的各自债权金额,可供分配财产为820277.34元(此款还应扣除相关的管理人报酬、破产费用等),美邦公司只应分得不到5万元,金榜公司的让步也只能是同意美邦公司分配10万元。和解工作一波三折,但办案人员仍未放弃,鉴于之前的和解工作一直是与两债权的代理人进行,办案人员要求代理人提供其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转而直接对两债权人的负责人开展和解工作。在经历多次耐心的调解和充分的明法析理后,两家公司的老板一致同意,美邦公司实际债权分配金额为27万元,剩余财产归金榜公司,双方均放弃对对方的一切异议。同时为解决两家法院的争议,办案人员与徽州区法院执行庭的庭长多次电话协商,最终商定在美邦公司与金榜公司签定和解协议书时,由美邦公司向徽州区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及解除冻结,徽州区法院出具解冻裁定书后委托我院代为执行。
2011年3月30日,本案主审法官李红庭长前往安徽,将债权和解协议、财产分配方案等文书交由美邦公司签名确认后,再与徽州区法院执行庭办好相关解冻及委托手续,彻底解决本案中存在的债权异议及执行争议事宜。现已将金凤翔公司的财产全部实际接管,并按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内容分配给各债权人,顺利审结本破产案,获得各债权人的一致好评,维护了我院作为先进法院的正面形象,消除了外省当事人认为我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误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二庭 邓三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