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关于公示新城和润家园经济适用房终审合格名单的通告
为解决深圳市第二次(2009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租售经济适用住房经审核公示合格但由于房源问题未及时租售的光明新区户籍申请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通告》相关要求,经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从新城和润家园中安排29套住房专项解决上述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截止2015年6月,我局完成了经济适用住房终审,现将终审名单及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经济适用房终审合格名单
终审合格家庭 26户(名单见***1)。
二、公示时间和方式
从2015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在以下网站公示15天。
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gm.gov.cn/
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网站:http://www.szgm.gov.cn/csjsj/index.html
三、举报和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我局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8211947、23416926,地址:
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二楼。
(二)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重要提示
(一)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申请经济适用房应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在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审核时点,即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自原审核合格之日起,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止,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补贴。
4、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2010年)之前连续两年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截止2013年10月9日,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8万元,单身居民总资产不超过32万;
5、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产生子女行为,在2013年10月9日之前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6、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及共同申请人有关信息,已2013年10月9日为准,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应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本次申请实行诚信申报,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如发现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变更、或不再符合相关申请要求的,请在公示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我局申请变更或书面复核。逾期未提交变更申请或书面复核的,视为申请家庭认同本次公示的申请信息。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新城和润家园经济适用住房终审合格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