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政(光)罚字〔2017〕003号(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水政(光)罚字〔2017〕003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凯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QP02M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1月1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水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光明新区观光路与光明大道交汇处南侧的光明新区观光站综合体项目施工工地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的项目于2016年8月开始动工建设, 在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水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深水政(光)告字[2016] 02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经复核,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10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三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水利厅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