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业经第十二届8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快“三旧”改造工作,完善“三旧”改造项目历史用地手续,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历史用地,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已纳入省国土资源厅“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成果、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 二、对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占用土地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处理: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点规定; (二)超占土地已实际建成使用; (三)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四)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三旧”改造项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要与改造利用相挂钩,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原则上与项目改造方案报批同时进行,属市审批权限的,经持区政府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向市“三旧”办申请同意,也可先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后给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但暂不发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待改造方案批准后再发用地批文,如未能按要求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批文予以注销,确保“三旧”改造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四、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前,涉及历史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凭区政府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证明材料和土地来源资料,向所在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后,出具“三旧”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并对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区政府上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区政府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二)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 (三)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属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再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此项资料不必提供); (四)区政府编制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内容应包括:1、基本情况;2、规划情况;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4、补偿情况;5、拟改造情况;6、建设时序;7、廉租住房的配建情况;8、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情况); (五)“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 (六)属完善征收手续的,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成员同意的决议证明书,决议证明书由镇(街道)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查意见; (七)村(居)委会或改造主体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八)申请用地的规划条件和红线图(属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再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此项资料不必提供); (九)属完善征收手续的,需提交粤府办〔2009〕122号文***6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六、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居)委会或改造主体向区“三旧”办提交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 (二)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区“三旧”办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政府名义报市“三旧”办; (四)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日常用地业务的职能分工予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后再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七、属先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补办“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的,在落实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改造主体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后,向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然后按第五条和第六条之(一)至(四)款的规定补办“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 八、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隐瞒手段,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申报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骗取审批机关同意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用地手续。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虚假证明、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用地手续;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符合条件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申请拒不受理或拖延不办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汕头市中心城区,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参照执行。 十二、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1、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参考文本) 2、可以证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材料(供参考)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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