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地方海事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树立公正、廉洁、高效、务实、透明的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时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开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职权及责任;
(二)执法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结果;
(五)执法监督办法及投诉渠道;
(六)执法人员照片、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号等;
(七)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权;
(八)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实施主体;
(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数量;
(四)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五)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六)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式样;
(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五条 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办公场所或执法场所设置公示栏、多媒体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在大众媒体、政府网站或水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三)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
第六条 行政处罚和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严格实行佩证上岗工作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佩带行政执法证件。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应当佩带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证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座牌上岗制度。座牌的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工作部门、本人照片、政治面貌和执法证号等内容。
四川省南部县地方海事处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