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十问十答
【国有资产管理|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问:2019年5月15日出台的《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4月19日,***印发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明确规定了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坚持权责明晰分类授权。国有企业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调整优化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和履职方式,坚持放管结合完善机制,精简监管事项,提升监管水平,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落实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配套文件制度,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市管企业和我委法律顾问意见,数易其稿,于2019年5月15日以《通知》的形式正式印发。
2、问:哪些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答:市国资委代表珠海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3、问:企业发生哪些经济行为,需要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答: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产权转让;
3.增资扩股;
4.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5.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二)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
6.资产转让、置换;
7.资产抵押、质押;
8.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9.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10.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1.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三)其他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4、问:如何规范评估机构的选聘?
答:(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选聘。
(二)不得选聘近3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市国资委可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市属国有企业3年内不得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评估师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5、问:如何保障评估结果的公允性?
答:(一)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结果作为资产评估项目能否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组出具否定性评审结论意见的,不得采用相关资产评估结果。
(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后,企业应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重要内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三)涉及企业改制、产权和股权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结果需上市管企业董事会进行表决确认。
6、问:如何正确运用资产评估结果?
答: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7、问:如何规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
答: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8、问:如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权限?
答:(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二)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经市管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9、问:如何规范境外资产评估?
答:(一)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转让,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
(二)企业所属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三)报送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且以中文文本表述为准。
10、问:如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责任追究?
答: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三)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四)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五)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六)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七)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八)没有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