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得到进一步确立,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它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效率高等特点,能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化解纷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纷争,实现标本兼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在为金湾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积极的作用。
二、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各镇、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和完善本单位系统人民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组织延伸到各行各业,真正实现“哪里有人群,哪里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不断扩展调解网络、充实调解人员,达到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
(一)巩固和完善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各镇、村(社区)两级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村(居)民小组设立调解信息联络员。
(二)积极稳妥地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发展。有条件的学校、医院等单位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大劳动仲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物业小区、劳动争议等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的调解工作力度。
(三)逐步在较大型企业及工业园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强企业人民调解组织数量。一般在五百人以上的规模型企业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五百人以下企业或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至少设立一名调解信息联络员。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可以建立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车间(分厂)等建立调解小组。
对依法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和选(聘)的调解员要进行公示,并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情况登记表;同时,积极选好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小组调解信息联络员,并填好调解信息联络员登记表,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工作,不断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丰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方式,把当地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且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建立一支专职、兼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可以视情况设副主任若干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镇政府组织推选、聘任。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调解中心”,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交警、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行业性组织协商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适当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设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
村(居)民小组设调解信息联络员一般为一人。
(三)各专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分管该行业的单位领导、分管综治的领导、综治专干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并从相关单位或部门中选择合适的人员兼任人民调解员。
(四)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综治工作的副校长、综治专干、教务处、政务处工作人员、各年级组组长等人员组成。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要会同区人民法院,每年逐级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积极发展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的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
四、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措施
按照珠财行(2006)15号《关于落实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通知》的精神,区、镇两级要将人民调解业务经费、宣传经费和培训经费和表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我区、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本辖区常驻人口数(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每人不少于5角计算,由本级财政负担。实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经区府常务会议(珠金府常字[2011]13号)研究决定,专职调解员调解成功案件每宗补助金额由60元调整为100元,增加村、居等兼职调解员调解成功案件每宗补助50元(不含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经费统一由区财政核拨。各镇、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或补助机制。
五、 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体系。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重点是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等,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体系。
(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各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实现“六统一”(调解委员会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子,调解员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五有”(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必要的办公用品、调解员有上岗证),“四制度”(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纠纷文书归档制度)、“三表”(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图表、调解组织区域和调解员联动表、年度纠纷调处对比分析表)的要求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要规范使用人民调解的各种文书,人民调解协议要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规范制作。把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流程、调解协议制作、人民调解登记、记录和档案工作、统计报表等都纳入规范化轨道。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公示制度,将调解人员名单、调解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与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上墙明示,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完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完善区、镇两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可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参与、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也可组织擅长应对各类复杂局面、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司法所长和人民调解员,组成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作联动调处工作小组,灵活机动地调处重大矛盾纠纷或者重大边界纠纷。
(四)完善人民调解表彰奖励机制。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区、镇政府要适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要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五)完善人民调解“调解文化”融入机制。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治标准,积极倡导“温馨和谐氛围感染群众,直白地方方言贴近群众,典型调解案例教育群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群众”的“调解文化”理念,大力宣扬“宽容、理解、互谅、互让”的价值观念,把人民调解独特的“调解文化”融入到调解实践之中。
六、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关心支持各级调解组织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为各级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落实责任。人民调解是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镇、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推进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经过努力而无法化解的纠纷,要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因工作失职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齐抓共管。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指导。各镇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及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大力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区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要及时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区教育局、区卫生局等要加强行业系统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区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区总工会等要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区财政局要落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问题;公安、信访、劳动、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探索与人民调解的合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1.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情况登记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花名册
4.村(居)民小组调解信息联络员登记表
5.(企事业单位)调解信息联络员登记表
***1
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登记表
调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及 单 位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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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9人,其中村(居)委员会委员应当有妇女成员。
3.呈报单位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主管部门为:镇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镇人民政府,村(居)调委会、企业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镇司法所,专门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其行政主管部门。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情况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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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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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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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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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聘用)时间 |
| 所在单位、职 务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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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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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报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调委会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2.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数为3—9人,其中村(居)委员会委员应当有妇女成员。
3.呈报单位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主管部门为:镇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镇人民政府,村(居)调委会、企业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镇司法所,专门调委会的主管部门为其行政主管部门。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文化 程度 | 专业 | 职务 | 选举(聘任)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调委会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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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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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调解信息联络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村(居)民小组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专业 | 职务 | 聘任联络员时间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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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村(社区)调委会留存,一份报司法所,一份报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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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调解信息联络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政治 面貌 | 文化 程度 | 专 业 | 职 务 | 聘任联络员时间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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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司法所,一份报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