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金财200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珠金财〔2009〕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湾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各镇财政所,各代理银行:
为贯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珠财 [2009]23号)的有关精神,加强我区财政票据的管理,防止财政票据违规使用情况的出现,按照财政票据“验旧换新”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财政票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财政票据的购领,加强财政监督。
(一)财政票据的申领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区直各单位、各镇财政所及区属业务代理银行票据的申领管理;各镇财政所负责镇属单位以及镇属业务代理银行票据的申领管理工作。
(二)财政票据的购领条件。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财政票据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见***1),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相关执收执罚文件、单位介绍信等相关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核发《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用票单位凭《手册》领取财政票据。
(三)严格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购领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保留上次购领的部分财政票据备用(一般保留半个月的票据用量),再次购领财政票据需出示《手册》,并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填写《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凭证》(一式三份,见***2),区财政局完成票据核销后,各用票单位方能继续购领财政票据;用票量大的单位(一次购领票据50本以上的用票单位)应填写《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见***3),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核发新票据。否则,各用票单位不得再次购领财政票据。
(四)《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及注销。用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改变隶属关系的以及收费、基金、罚没项目等已被明令取消的,向区财政局办理《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将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填写《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凭证》(一式三份,见***2)报区财政局审核。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手册》。
二、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安全。
(一)建章立制。
各用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制定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每月对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的上缴情况进行核对。
(二)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启用财政票据前,各用票单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使用财政票据时,各用票单位必须按顺序、时间、栏目、联次如实填写,填发日期应是开出票据的日期,不得遗漏、省略、编造、涂改和挖补,不能用铅笔、红字填写,票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票据封面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使用财政票据后,各用票单位需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整本票据开具金额、起止号码和使用情况(填写情况、作废情况、空白情况),并由开票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人员审核签章(使用电脑票据的用票单位必须将票据存根联装订成册)。
三、规范财政票据的销毁和保管,完善财政票据的处置程序。
(一)财政票据的销毁。
各用票单位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联(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用票量大的单位(如医院、学校),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各用票单位须向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方能销毁票据,财政票据销毁时,区财政局须派员监销。
(二)财政票据的保管。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用票单位应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依法惩治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票据安全,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用票单位必须设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摆放整齐规范,仓库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财政票据的安全。财政票据遗失时,用票单位应第一时间告知区财政局,并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后将报纸原件和票据遗失调查报告送至区财政局;情况严重的应向公安机关报失和立案追查。
四、防止和严惩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和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严惩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关于印发
五、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四)《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
(五)《关于明确有关往来款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68号)。
以上文件可以在“广东省非税收入网”上。
***: 1.《广东省财政票据使用申请表》;
2.《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凭证》;
3.《珠海市财政局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加强 票据管理 通知
抄报:梁庆伦常务副区长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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