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行政机关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各行政机关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户外公益广告公共设施上发布户外公益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对各行政机关在户外公益广告公共设施上发布户外公益广告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户外公益广告公共设施由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所持有的城市户外公共广告资源中提供。
第六条 本市户外公益广告公共设施由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建设、统一发布和统一管理。原则上香洲城区不再单独新建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第七条 城市户外公共广告资源面积总量的1/4全年固定用于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其中: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户外公益广告面积不得低于该范围内户外公共广告面积总量的25%,一般地区和一般路段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第八条 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各行政机关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报送下年度的发布计划。经统筹安排后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公布全市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计划。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发布计划提前2个月将发布画面、发布时间提供给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经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核准后,由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统一发布及到期后清理。户外公益广告画面制作、发布及清理的人工费用由各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第十条 鼓励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不得使他人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发布的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
(二)主题鲜明,观点正确,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
(四)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或者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
(五)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保证发布画面完好及设施完整、美观、整洁、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设计制作户外公益广告以供择优选用。户外公益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组织或者委托方所有。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