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
钦北财预〔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及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钦市财预〔2016〕15号)精神,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将公开透明贯穿整个预算改革和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预决算公开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财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预决算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发〔2014〕45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2.循序渐进。预决算公开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深化、稳步推进,并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面公开。
3.真实有效。预决算公开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预决算公开形式应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4.权责明确。预决算公开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未依照预算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三)主要目标。
除***信息外,各级政府财政预决算要全部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专项转移支付、基层民生支出、政府债务、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等领域公开工作,要逐步推进并取得重要进展。
二、公开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在已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的基础上,除***信息外,逐步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出台的财税政策、预决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情况、预决算情况以及部门和单位涉及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预决算编制程序、收支安排、执行结果等信息。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公开。
(一)全面推进重点信息公开。
重点信息公开包括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主动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依法依规做好重点信息公开。
1.政府预决算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20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报表应当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除***信息外,政府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一般公共预决算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逐步按月公开本地区财政收支月度执行情况和累计执行情况。
2.部门预决算公开。除***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应在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本级预决算和所属预算单位在内的汇总预决算,并对部门预决算中的收支情况、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本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除***信息外,部门预决算应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细化公开到支出经济分类。
3.“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除***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所有使用财政资金安排“三公”经费的部门都要公开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三公”经费分项数应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并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三公”经费预决算应随同本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二)稳步推进其他信息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面完成重点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其他信息公开,其他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公开。
1.转移支付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同时,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除***信息以外的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基层民生支出公开。在全面公开预决算信息的基础上,县区政府负责分配专项支出的部门应另行公开本部门专项支出情况,公开重点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和“三农”等专项支出,公开口径包括上级政府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公开内容包括民生专项支出的项目、政策文件、资金来源、分配(发放)标准、发放形式等。
3.政府债务公开。***批复截至2014年政府存量债务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政府债务情况,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开本级政府债务情况,包括政府债务余额变动、债务举措及还本付息、债务资金用途、土地收储及出让、政府担保承诺、资产抵质押、债务风险控制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开本部门政府债务情况,包括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债务余额变动,债务期限结构及融资成本,债务资金投向及债务收支,债务项目现金流及形成的资产,还本付息、还款计划及偿债资金来源,资产抵质押、担保承诺及债务单位主要财务指标等情况。
4.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要严格按照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5.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本部门指定的各类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除***信息外,包括已经出台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经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预算编制、财政国库管理、政府采购、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等方面的各项财政管理制度。
6.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各部门和单位应结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逐步把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一并公开;要把预算执行绩效情况作为预算执行结果的组成部分,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对纳入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范围的预算重点支出,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及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应的绩效评价报告等信息。
三、公开渠道
预决算信息应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此外,公开的渠道还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微信等公众容易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对预决算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领导要主动过问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情况的公开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加强协调。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从强化预决算公开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预决算公开的规范程序和工作要求,完善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完善预决算公开定期统计和汇总上报制度。进一步加强预决算工作协调,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汇报、反馈,及时予以解决。
(三)深化管理,夯实基础。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全口径预算制度。不断细化预决算编制,增强预决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年终决算的有效性。同时,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逐步减少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面推进预决算公开创造有利条件。
(四)强化指导,落实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管理、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落实预决算公开工作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开程序和公开范围进行公开,对不符合公开要求的预决算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下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深入推进。
(五)加强宣传,回应关注。
预决算公开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各预决算公开工作主体要积极与新闻媒体配合,宣传预决算公开的做法效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断促进政府预算资金分配的公开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增进与社会公众沟通和理解。各预决算公开主体要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加强社会舆情和研判,及时解释说明,积极稳妥回应社会关注。涉及秘密信息不公开部门预决算的单位,要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不予公开的法律及文件依据,并做好向社会解释的准备工作。
(六)加大督查,严肃纪律。
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部署,加强预决算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将预决算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确保公开责任落实到位。要适时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督查,确保预决算公开扎实稳进。进一步强化问责,未依法对有关预决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16年3月21日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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