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政策解读
【非遗|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请问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的起草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2018年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珠府〔2018〕73号),该办法第六条明确要求“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个专项”。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管理的“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体育***公益金”需要整合为一项专项资金,即“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后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广播电视”、“旅游产业”、“体育***公益金”六个方向使用。本资金具体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是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8〕120号)、《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8〕73号)和《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珠委办字〔2018〕112号)、《印发
二、《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该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的执行进行详细、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实施细则分为六部分,包括资金资助范围、资金资助方式及标准、申报及申报时点、过程管理、验收、附则。
四、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资助对象是什么?能具体展开说一下资助对象吗?
答:该资金资助对象是珠海市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和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一)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传承,包括:补贴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和传承人及传习活动、民俗活动、省级和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申报、非遗文化艺术创作和非遗创意产品研发、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展示中心(厅)的建设;开展理论及技艺研究等。
(二)重大项目的保护,包括:组织非遗传承活动,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补助非遗展示馆、文化生态区保护建设等。
(三)组织管理保护工作,包括: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活动、参加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组织的非遗主题活动、交流活动、申报工作,非遗传承保护宣传推广,非遗普查工作、征集重要实物、设备购置,市级非遗名录和传承人认定及专家论证评审、咨询、绩效评估以及相关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
(四)完成国家、省文化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贴主要指什么?
答: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补贴:每年补贴项目总量的 30%~40%,市级名录每项每次不超过 10 万元、省级名录每次不超过 15 万元、国家级名录每项每次不超过20 万元。
2.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人最低补贴:每人每年 0.72 万元。
3.非遗工作站、传承基地补贴:非遗工作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0 万元;传承基地每年补贴不超过 5 万元。
4.非遗展示中心(厅)补贴:对非遗展示中心(厅)给予一次性补贴,区级以上(含区级)补贴不超过 80 万元,市级可根据市级情况另外安排经费。
5.文化生态区补贴:省级每年不超过 30 万元,国家级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创建文化生态区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经费。
6.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和传承人工作补贴:对申报工作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申报省级项目不超过 5 万元,申报国家级项目不超过 8 万元;申报省级、国家级传承人不超过 5 万元。
7.开展非遗相关的研究、开发、创作等工作最高补贴 20 万元。
8.开展非遗展示、交流、赛事活动,视规模大小及社会影响力情况最高补贴 30 万元。
9.其他项目视当年的工作重点和资金规模进行安排。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贴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专项资金补贴部分采取申报核准制,区级及以下单位申报时由区级文化部门牵头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予受理。
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报。我局收到材料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进行评审后,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七、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答: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2.项目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
3.项目申报总费用、年度计划;
4.项目支出的明细预算、编制预算的依据或理由;
5.项目的绩效目标;
6.非遗活动补贴申报需附上活动方案;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八、我局对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答:目前该项资金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在获准立项后应按项目任务清单规定的任务和进度,每季度根据项目开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
(二)通过项目现场监督、实地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三)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 30 日内完成结项工作,填写《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九、申请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并使用后如何完成年度验收?
答:项目单位负责项目验收。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验收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报备;市级公共文化事业单位验收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验收方式主要包括:
1.材料验收。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根据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填写《项目验收佐证材料清单》。
2.实地考察。项目单位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对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十、申请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向)是否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答:需要。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后,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绩效评工作要求,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区级及以下单位项目资金绩效材料报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区级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绩效工作,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