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促进企业和重点项目灾后复产扶持政策解读
一、扶持政的出台背景
我区受台风“天鸽”袭击,受灾严重。根据《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区财政筹措了1亿元救灾复产重建资金,并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行政服务、生产要素保障、“一事一议”等具体扶持措施,并获得市财政下拨7000万元复产生建经费,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在建重点项目复工,有关政策经区管委会和区委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实施。
二、扶持政策的制定原则
(一)突出重点,民生优先。结合我区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扶持海水养殖业、海岛旅游业等重点行业复产复工,针对养殖业损失较大的海岛本地渔民进行生活补贴,安排复产引导经费,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二)统筹兼顾、确保增长。围绕年度经济发展目标,统筹扶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确保全区经济稳定增长。
(三)分层协作、分类指导。根据企业需求和行业特点,从财政、金融、税收、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不同层面、多角度进行综合扶持,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投入复产复工。
三、扶持政策主要内容
(一) 财政扶持措施
1.海洋渔业
对受损的近岸养殖传统木质网箱并于限期内完成自行清拆的,财政(区、镇各负担50%)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给予转产转业补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经济鱼类风灾损失补助。
对在开放式海域养殖受损的其它养殖企业及大户,及时恢复生产的,给予10万元/户的养殖复产补助。
对受损的牌照合法齐全的渔业辅助船及养殖船完成更新改造的,财政补助1万元/艘。
鼓励受灾养殖户新建深水网箱,优先申请上级深水大网箱扶持专项资金;对受损的合法捕捞渔船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的,在国家、省下达的油补资金中优先安排年度指标。
2.商贸流通企业
对于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受灾,需修复重建经营场所和设施,经保险机构定损,按其损失金额的10%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20%。
3.文化体育旅游企业
对上一年度缴纳50万元以上的酒店餐饮企业、旅行社等经营场所更新受损建筑、设备、器材,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0%,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在建重点项目
列入今年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在2017年9月30日前复工的,经保险机构定损或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核定损失,补助按损失金额10%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总额的30%。
(二)税收扶持政策
1.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可以在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认证抵扣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4.企业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个体工商户因受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5.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三)金融扶持措施
1.加快企业财产保险理赔速度,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实施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企业灾后固定资产重建、为恢复生产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行政服务扶持措施
1.对受灾严重的企业需原址重建的,区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由分管区领导主持召开灾后复产联席会议,对重建工程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2.在选址和建设内容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已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不再进行项目审批。
3.对灾后复产工作需要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或采购,可按应急采购程序办理,实行自行采购为主的组织形式。
(五)生产要素保障措施
加强成品油、电力、供水、通讯以及航班调度,确保受灾企业和建设项目在复产重建中生产要素基本具备,为受灾企业和建设项目恢复经营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六)“一事一议"扶持措施
对直接损失超过3000万元的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及在灾后复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交通航运、海岛旅游等企业,可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是细化流程、狠抓落实;三是专款专用,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