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1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外专发〔2010〕161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就申报2011年度我市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要求,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归口管理、规范程序,更加注重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效益,切实增强出国(境)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指导原则,制定2011年出国(境)培训计划。
二、申报原则
(一)重点支持围绕我市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先进城市中心目标,在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中起关键作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体制改革、法制建设、行业关键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环保技术、新能源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立等项目。
(二)重点支持我市及各区承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发展项目。
(三)加大对创新型科技人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出国(境)培训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政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逐步增强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的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程度,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专业技术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急需紧缺人才、高技能人才及社会工作人才培养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大力支持独联体专项和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充分用独联体国家的科技资源,促进双方人才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支持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及其他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五)进一步优化出国(境)培训项目结构。加大支持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力度。各有关根据本部门的实际需要,积极增加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中长期培训项目的单位应提前组织相关培训人员参加相应语种的BFT考试。
(六)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各单位近两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执行率、培训成果收集与推广、培训经费核销和培训工作管理情况,择优审批和审核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优先支持近年来出国(境)培训成果突出的部门。
(七)出国(境)培训要博彩众长,避免集中在少数国家和地区。派往欧洲申报签证国家的审批类和审核类培训项目及人数要适应控制,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
(八)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申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的双跨团组;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高收费乱收费组团;严禁照顾关系,借机搭车,坚决制止假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九)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的精神,党政干部的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预算管理,推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十)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领域的培训,以及***各部门垂直管理和各部门培训,由主管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统一组织申报,市外国专家局不再统一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审批类项目。
1.填写《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1)或《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2)1式3份(用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本)。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需在当年度执行。
2.填写申请表时应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项目、独联体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
3. 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审核类项目。
1.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3)1式2份(用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本)。党政干部培训项目还须填写《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项目补充说明》(***4)并盖组团单位公章。
2.双跨团组指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经费来源分国内财政因公出国预算内经费、国外资助(注明资助比例)、专项经费等。行业类别分财政金融、工业、科教文卫、农业、社会服务、综合管理等。
3.2010年已获批准的审核类项目,执行完毕1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培训总结、培训成果的文字材料并附相关照片和电子文本。
(三)各部门在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原则上控制在1项,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25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赴境外培训。
(六)对未按要求报送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总结和成果的部门,将不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其申报的项目计划(2010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11年派出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度预算)。
(七)各申报单位须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将申请表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本通知和***可通过深圳国际人才网站(网址:http://talents.sz.gov.cn)。
特此通知。
***:1.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3.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4.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项目补充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林佩君,电话:2598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