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采石取土可采区禁采区的通告
珠府[2000]9号
2000年1月19日
为加强我市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划定珠海市采石、取土的可采区,禁采区,特通告如下:
一、可采区、禁采区范围为:
1.香洲区:
采石可采区:金鼎北沙二线公路外西北山区(金鼎北沙石船坑)、香洲大环山、洪湾企人石山。
取土可采区:金鼎会同村燕子铺、湾仔蛇地坑。
采石、取土两用可采区:南屏双石白沙头山。
其他地区划定为禁采区(规划建设用地需平整的除外,下同)。
2.淇澳管理区:
采石可采区:淇澳岛的鹤咀山。
其他地区划定为禁采区。
3.横琴经济开发区:
采石可采区:大井角。
其他地区划定为禁采区。
4.西区(含三灶管理区、红旗管理区、平沙管理区、临港工业区,高新区):
采石可采区:三灶老爷仔山、珠海港区大浪山、平沙牛头角山。
取土可采区:三灶鹅仔山、三灶三门山。
其他地区划定为禁采区。
5.万山管理区:待定。
6.斗门县:
采石可采区:斗门乾务湾口烟管髻山、小赤坎新村山、白蕉林场乌泥峰山。
取土可采区:斗门井岸尖峰村象山、井岸牛塘山、白蕉白石黄茅嘴。
其他地区划定为禁采区。
二、现已在禁采区范围内的采石、取土场,自通告之日起转入整治阶段,三个月内必须关闭。
三、现已在可采范围内进行开采的采石、取土场,采矿权人必须在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地矿主管部门办理重新登记,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统一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方可继续进行开采经营。
四、违反本通告的采石取土单位或个人,由市地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管理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