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ZBGS-2019-72
珠医保〔2019〕62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用药管理,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
一、《药品目录》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医院制剂部分均属于乙类药品。对于甲类药品,不设定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参保人个人先自付5%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的门诊专项所涉及的药品,使用范围按住院执行;他院购药按相应结算项目的药品范围执行。
二、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结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认定恶性***门诊病种后,自其确诊之日起在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门诊化疗,发生的属于《药品目录》中“XL-抗***药及免疫调节剂”类药物的核准医疗费用,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由统筹基金按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
四、各相关单位要尽快更新药品代码数据库,完善医疗、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严格执行目录内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相关规定;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196号)《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甲磺酸伊马替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220号)《关于贯彻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250号)《关于贯彻执行将17种抗***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珠人社〔2018〕24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
2.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2号)
3.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