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塘一无证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作坊被查处
人人参与打好环境保护攻坚战
近期,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新塘镇新围工业路附近有一作坊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得知消息后,该局迅速行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线索进行核实,并依法对肇事作坊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已移送区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7月25日下午,市、区执法人员到新塘镇新围工业路附近核查,最终在工业路15号对面铁皮厂房发现该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的无证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作坊。
“作坊内环境脏乱,污水横流。作坊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提前逃离,现场留有叉车、电子秤、铁锤、铁钳、胶手套等作案工具和车辆。经核查,该作坊主要是经营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经初步调查,该作坊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约16.18吨。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49其他废物类,废物代码为900-044-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肇事作坊涉嫌构成犯罪。目前,区生态环境分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区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侦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