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究公安机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公安厅第5号令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扫除“黄、赌、毒”的职责,严厉禁止卖淫嫖娼、***、吸毒贩毒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报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乡镇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组织落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局长、分局长,或代行局长、分局长职权、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领导是公安机关扫除“黄、赌、毒”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扫除“黄、赌、毒”工作的局(分局)领导是分管领导责任人;治安科(股)负责人、乡镇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黄、赌、毒”线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受理单位必须认真登记造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案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一)属本级机关查处的,必须在接到线索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内查处。
(二)需转下一级公安机关或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必须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办理转接手续。转下一级公安机关查处的线索,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督办。
(三)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转来的线索,必须在接到线索之日起3日内查处,并在10天内将查处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凡群众举报或上、下级公安机关要求查处的“黄、赌、毒”线索,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本规定期限内不查不转或贻误时机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政纪警纪处分;对因违反本规定被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再次违反本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就地免职。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守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凡因泄密,致使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政纪警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被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的,撤销派出所负责人的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对责任区民警进行离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回原岗位工作。
(一)在公共场所设“百家乐”、“大小”等形式公开聚众***,设赌超过一周;
(二)设有各种***机30台以上的大型***,设赌超过一周;
(三)现场一次查获30名以上参赌人员的聚赌窝点,设赌超过一周;
(四)在同一场所一次查获7对以上卖淫嫖娼人员的;
(五)在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卖淫嫖娼、色情活动泛滥,现场一次查获5家以上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乡镇公安分局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发生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被县(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的,免去分局治安股负责人的行政职务,责令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被查处二宗的,免去分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因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发生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被市以上公安机关查处的,责令治安科(股)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被查处二宗的,免去治安科(股)负责人行政职务,责令分管领导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年内被查处三宗的,免去分管领导责任人行政职务,责令主要领导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年内被查处四宗以上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要引咎辞职。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秉公执法,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对“黄、赌、毒”窝点坚决予以取缔。对被多次查获涉嫌“黄、赌、毒”的旅馆业和娱乐服务业等场所,要吊销其特营许可证或安全合格证,并建议文化、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查处的赌具、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要坚决予以销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从重处理。
(一)凡为“黄、赌、毒”违法人员说情开脱责任、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黄、赌、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政纪警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查处涉嫌“黄、赌、毒”人员中,对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渎职罪论处,追究审批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黄、赌、毒”违法人员,不依法处理,该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而不送或降格处理以及不按规定收缴、销毁赌具、毒品和淫秽物品的,对审批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警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予以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人的政纪处分和降低、取消警衔,由各级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令(第8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已经厅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梁伟发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为了更加有效预防涉警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依法处理外,依照本规定追究肇事民警、相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警纪责任和所在单位责任。
一、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事故、民警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三、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民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四、民警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不依法依规处理的,视情对直接责任领导给予延期晋升警衔、或警衔处分、或行政处分。
五、因为领导教育、检查、监督不力,造成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本地区年内涉警交通死亡事故多次发生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到省厅作检讨,视情取消当年省厅对地级以上市公安工作年度考核奖励。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