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保政策调整我市逾19万人受惠
前段时间,广州市政府对《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12月17日正式实施。记者就《实施办法》与《试行办法》之间的差别到市人社局农保中心进行采访。
据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主要涉及八大方面。
调整一: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65元。《实施办法》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15元/月,即从150元/月调整为165元/月。增加的待遇,从2014年7月份起补发。
调整二:参保人月缴费标准提高至300元。《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月缴费标准从最高190元/月·人,调整到300元/月·人;集体月补助标准从最高60元/月·人,调整到300元/月·人。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长缴费,多实惠。缴费越久,缴费的档次越高,将来领的养老金也更高。”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提高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的上限,主要是参照广东省的规定,为了满足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参保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需求。
那是否所有参保人都可以按照上限来缴费呢?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说,需要按照新文件规定视个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是2012年8月之前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参保人,《试行办法》第11条已给予两年申办期,故这次不再允许提高原缴费。二是2012年8月前已满60周岁,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含当月)期间申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在2015年12月前可以一次性提高缴费档次。三是2012年8月前已满60周岁,2014年12月(不含当月)后才申领基础养老金的,可选择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再领取养老金,该趸缴申请须在申领养老金时同时办理,如其不趸缴,而仅申领基础养老金,以后不能再办理趸缴或提档。个人到底选哪一档次缴费,可根据自身实际来决定。
调整三:到达60周岁时,没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向后继续逐月缴费。《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继续逐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时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的年限,但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如不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调整四:原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在2015年12月前补缴。《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在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年限,可在2015年12月前进行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逾期不能再补缴。
调整五:政府补贴年限可超过15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1600元。《实施办法》取消了政府补贴年限最长15年的限制的规定,参保人缴费多少年,可得多少年的政府补贴,但政府补贴总额不超过21600元。
记者了解到,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来源主要有三块:个人自主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实施办法》的政府补贴与《试行办法》保持一致,仍为七档,但在政府补贴的年限上有所放宽。即只要参保人享受的政府补贴未超过最高限额,你缴费多少年,便可享受多少年的对应档次的补贴。
市人社局农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一些年轻人由于各种原因,参保积极性不高,《实施办法》放开15年的限制,旨在鼓励参保人根据个人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既可充分享受政府的补贴,也可提高养老金水平。
调整六: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提档,养老金按提档后原计发月数的标准重新核发。《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首次领取养老金(含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前一次性提高原缴费档次标准,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差额;逾期不能再提档。已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但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在申领养老金前1个月一次性提高其原已缴费档次标准,并享受相应政府补贴差额。
调整七: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前转参城乡居保。《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可在2015年12月前选择按本办法趸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逾期不再办理转参保手续。
调整八:参保人死亡的,政府补贴也可继承。《实施办法》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同时,向其遗属发放3000元丧葬抚恤费。
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可100%划入到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按照之前的办法,参保人死亡后,继承人只能继承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集体补助部分金额,政府补贴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不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实施办法》则修订为:参保人死亡后,连同政府补贴在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另外,按照之前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发放范围仅限于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标准为2600元。《实施办法》则将丧葬抚恤费发放范围扩大至在缴费的参保人死亡范围,即没满60周岁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也可发放。同时,丧葬抚恤费标准由2600元提高至3000元。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含农村参农转居)共191428人,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后,由过去“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转变为“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政策惠及全市超19万人。(记者谢艺诗 通讯员涂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