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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轴线八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20〕2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2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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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中轴线八地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花山镇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中轴线八地块项目集体土地

  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配合推动中轴线八地块项目建设,依法、规范、有序、有效推进中轴线八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广州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办〔2017〕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中轴线八地块项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工作。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最终确定的实施红线为准。

  第三条花山镇受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对象认定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征收补偿安置只针对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含合法房屋(宅基地)和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

  (二)村民住宅按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栋的认定由属地镇(街)负责,如属地镇(街)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确定。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违建不予认可,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其征地范围内暂停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定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认定依据内容

合法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已取得产权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指持有真实有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村镇农房建设准建证》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村民住宅或宅基地。

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

1.被征收房屋符合历史宅基地登记发证要求,如有漏登记发证的,已经村社同意和属地镇(街)备案,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经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确定。

2.被征收房屋普查时已缴纳农村宅基地使用费或持有在村、属地镇(街)缴纳宅基地使用款收据的村民住宅(宅基地),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报属地镇(街)认定,如属地镇(街)确实无法认定的,则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确定。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

1.申请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供身份证件、拟申请认定宅基地四至图、房屋现场照片、并对应前款情况分类作出书面说明和申请等相关材料报经济社,经济社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村委会,村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属地镇(街)。

2.审核

成立属地镇(街)、村、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宅基地认定小组,对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反映属实符合前款条件的,以认定小组各成员联合名义出具书面意见。

3.公示

通过审核的名单及宅基地信息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民或相关权利人对审核后未予认可有异议或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属地镇(街)申请调解。

4.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经属地镇(街)审定通过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5.监督

成立监督小组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认定程序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六条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三层半)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三层半的,超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三层半的,不足部分按500元/平方米补偿。

类别

等级

房屋重置价

(单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价的60%

(单价: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

一等

2115

1269

二等

1725

1035

三等

1660

996

框架结构

四等

1605

963

五等

1510

906

六等

1220

732

七等

800

480

砖混结构

一等

2045

1227

二等

1650

990

三等

1585

951

四等

1535

921

五等

1440

8***

六等

1010

606

砖木结构

一等

1020

612

二等

920

552

三等

765

459

简易结构

一等

600

360

二等

400

240

  房屋等级标准参考***1,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应组成房屋等级评定小组确定房屋等级。

  第七条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简易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序 号

内       容

单价

(元/平方米)

1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内饰有天花、隔热层、贴地砖、铝窗等

450

2

四周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扇灰、贴地砖等

400

3

实体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有地砖或水泥面或扇灰

350

4

女儿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300

5

四周铁皮墙,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50

6

四周没有封闭,铁皮盖或石棉瓦顶

200

7

锌铁皮棚

100

8

竹木石棉瓦棚

80

9

竹木油毡棚

50

10

民房飘檐:瓦木结构的飘檐与房屋主体补偿单价一致,框架或混合结构的飘檐为房屋主体补偿单价的一半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2)。

  以上未列明的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当先安置(含临迁安置)、后搬迁。

  征收部门对房屋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补偿安置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祠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其中祠堂按照仿岭南古建筑标准设计、概/预算、评估后进行复建补偿,根据花山镇征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确定的时间、地点由村、社自行组织施工及完成建设,特殊情况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确定。

  (二)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具备条件的可以进行复建安置,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地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条安置面积的确定。

  (一)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按照每栋(宅)住宅房屋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进行复建安置,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差额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放弃差额部分安置的,不再给予货币补偿,购买差额部分安置房之后不得再放弃;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三层半)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安置或产权调换,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只作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或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安置,每栋房屋(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确定,且不超过(含)28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实际计算。

  1.安置面积计算。

  安置面积=建基面积×3.5(三层半)

类    型

内       容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建基面积×3.5(三层半)计算;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1000元/平方米购买。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标准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

建基面积﹥80平方米

安置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超出280平方米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建基面积确定。

  (1)证载面积大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证载面积确认;

  (2)证载面积小于实际建基面积的,按实际建基面积确认;

  (3)有证未建的宅基地,按照证载面积确认;

  (4)其他被认定住宅房屋,由属地镇(街)审核确认,如属地镇(街)无法确认的,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决定。

  (二)合法产权的集体公寓楼安置。

  安置面积按实测建筑面积1∶1计算,原则上置换安置。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不一致的,以就近一级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给予一次性补偿;少于安置房面积部分以3600元/平方米认购。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安置房验收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含墙体面积)与村民认购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

类    型

内      容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属地镇(街)按本方案第十三条的补偿价格加上1000元/平方米认购价格补偿给村民(相当于村民放弃了该部分安置面积)。

实际验收面积﹥认购面积

多出部分由村民支付,多出部分的补偿认购价格按1000元/平方米的单价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房认购。

  (一)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1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进行认购,每套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被征收权利人以抽签的方式认购安置房。

  (二)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后余下面积的处理办法。

  根据可认购安置面积,自由选择安置房户型搭配,余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十三条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例如:属地镇(街)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认购安置面积为280平方米,如选择面积为110+85+65平方米3种户型的安置房,余下的20平方米以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

  合法房屋(宅基地)、经认定的房屋(宅基地)的建筑面积(三层半)超出复建安置面积部分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的,除按照本方案第三章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外,另按照36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安置补贴费用。

项目

内容

次数和发放

搬迁补贴

本村户籍居民户按每人每次5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每户每次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进行补贴。

搬家费按2次(搬出、搬入)计算,在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支付。

非本村户籍居民户、华侨户按每户每次2000元的标准发放搬家费。

临时过渡用房补贴

本村户籍户按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每户每月不足1600元,按每户1600元计算。

选择复建安置的,临时过渡用房补贴的发放根据安置区的建设(筹备)情况,由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单位确定,原则上第一次支付不超过39个月。如选择放弃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为期1年(12个月)的一次性临迁补偿补贴。

非本村户籍户每户每月补贴1600元。

  选择复建安置的,发放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之月截止,安置房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逾期仍未交付安置房使用,则超出部分按每月双倍计发。

  例1:如A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2年12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1个月)=59200元

  例2:如B搬迁户临时过渡用房补贴标准为:1600元/月,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2020年6月1日安置用地达到本方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条件,2023年11月2日安置房交付使用,则临时过渡用房补贴计算方式为:

  1600元×(6个月+39个月+3个月×2)=81600元

  第十五条小学生交通补贴。

  (一)按本村户籍居民为标准,租房地点在本行政村之外家庭的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界定学生是否在校就读和在村外租房,以学校书面证明和租房合同并经属地镇(街)审定为准。

  (三)交通费计发期限为30个月,寒暑假节假日累计停发2个月,时间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次月计算,如时间有变化,按实际时间计发。

  (四)如时间超过30个月仍未交付安置房,小学生交通补贴费据实发放;期间如有新入学小学生和毕业的,小学生交通补贴费则据实发放。

  第十六条设备搬迁补偿及经营性物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设备搬迁补偿按评估价补偿。

  (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户,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包括搬迁期间工人工资及临时安置费用),对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100%计算;对无合法营业执照的,按80%计算。补偿可选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1.按企业征收前上年度的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补偿6个月。

  2.按当地同类房屋租金评估价,按实际生产性用房面积计算,补偿6个月。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经营补贴。

  对于承租有合法手续集体土地后,在承租土地上建有建筑物、构筑物、经营场地等用于出租受益的权利人,因征地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对出租方出租经营损失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已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100%计算,对未办理出租房登记备案的,按80%计算。

  (一)按出租面积以当地租金评估价计算,剩余租期超过36个月的,补偿36个月;剩余租期少于36个月,按实际剩余租期补偿。

  (二)对转租行为,只作一次补偿,补偿款由各出租人、转租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对自建自用或集体物业,享受同等补偿。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出租经营补贴,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成的,不给予出租经营补贴。

  注:建筑物界定是否在2007年6月30日前建成,由各镇(街)根据历史资料核对并在土地所属村进行公示后予以认定,如镇(街)无法认定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有合法产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土地按批准面积1∶1等面积置换安置,在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经营补贴(具体标准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不符合条件置换安置或无合适选址地块的按评估价补偿。

  (二)无合法产权的历史用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视为新征用地,按征地价补偿,按10%核定留用地;符合补偿条件的地上附着物按评估价补偿。

  (三)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在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的,留用地指标按项目征地面积的1/11核定;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为保证村民收入不减少,项目新征留用地在未批准落地前每年支付经营补贴(具体标准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补贴期限自村社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交地确认书》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或签订用地货币补偿合同之日截止,村、社应积极配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因村社原因延误办理用地手续,将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留用地经营补贴。留用地经营补贴原则上发放期限为3年,如超过3年仍未达到截止条件,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审定调整。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二十条安置区建设模式。

  安置区建设模式在征求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见,由项目业主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建设。

  (一)户型与面积。安置区原则上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4种户型。

  (二)建设期限。安置区用地交付之日、安置区建设方案经村社审核通过、房屋征收户超过80%签约同意3个条件同时具备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三)公建配套。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安置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四)市政配套。安置区周边红线处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由管线主管部门配建至安置区红线内。红线内供电、弱电、有线电视、给水、排水、排污、燃气以报装费的形式纳入征收补偿范围,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实施。

  (五)商业配套和车位。安置区配建相应的商业配套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六)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齐全;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二条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属地镇(街)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奖励。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提前搬迁奖励。

  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签约时间段

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提前签约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2万元/宅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并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

按被拆迁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1万元/宅奖励。

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

在该时间段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二)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1.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3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免费奖励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放弃已通过免费奖励方式取得的停车位,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2.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内(或届时具体以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和完成宅基地证注销登记手续的,每栋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3.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在自收到房屋测量及补偿数据60天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每栋只能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

  4.拆迁户只选购65平方米或85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即放弃剩余的安置面积),只能得到一个车位。

  5.车位以就近安排的原则,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6.若安置区车位进行以上购置后仍有剩余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购买第三个车位。

  (三)企业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被拆迁人在自收到评估结果1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10%给予搬迁奖励。

  2.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11天至2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7%给予搬迁奖励。

  3.在自收到评估结果的第21天至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补偿价的3%给予搬迁奖励。

  4.补偿价超过3000万元的,按3000万元的基数给予搬迁奖励。

  5.各个补偿权益人按各自补偿额计算奖励。

  6.未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对于无合法手续集体土地上厂房、商铺、仓库等建筑物拆迁,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成的,视为历史建筑,给予搬迁奖励,但已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除外;在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四)如有特殊情况,报区政府或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研究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对象以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分户原则(详见***3)适用于计算搬迁补贴或临时性过渡用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安置房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征收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征收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辱骂、恐吓、殴打、报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实施前,原已签订征收协议或补偿安置方案已公布的用地,按原协议和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特殊情况,个案提交区政府讨论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只适用于本项目的征拆补偿安置工作。

  ***:1.房屋等级标准

  2.附着物补偿标准

  3.分户原则

  ***1:房屋等级标准

类   别

等   级

装  修  标  准

框架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七等

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混结构

一等

外墙贴高级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高档装饰及吊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二等

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三等

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

四等

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

五等

外墙扇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

六等

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

砖木结构

一等

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

二等

外部装修未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

三等

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

简易结构

一等

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二等

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

  注:由于农村住房装修标准多样,根据上述等级标准,按最相近等级进行评定。

  ***2: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类 别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自搭阁楼

木制

平方米

150


水泥(铁制)

平方米

200


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

平方米

300


围墙

简易围墙(其他)

平方米

180


简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其他)

平方米

280


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实体围墙(贴条砖、马赛克的)

平方米

350


花岗岩围墙

平方米

450


独立的农用化粪池

平方米

250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

独立村民房屋砖砌化粪池

平方米

400


独立村民房屋砼化粪池

平方米

500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

砖挡土墙

平方米

360


毛石挡土墙

平方米

560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平方米

800


手压井

3000


水井

5000


机井(含深水泵井)

10000


骨坛

10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坟墓

土坟

2500

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

灰砂结构

3000

砖砌结构

5000

水池

砖砌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20


砖砌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20


砼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180


砼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280


不锈钢水池(无盖板)

立方米

500


不锈钢水池(有盖板)

立方米

600


花基、花槽、花池

其他

平方米

180


贴条形码、马赛克的

平方米

250


门柱、钢大门

6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门楼、钢大门

12000

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

房屋外铁门(简易铁门)

没有铁皮面的

平方米

100


有简易铁皮面的

平方米

150


有装饰铁皮面的

平方米

200


户外水泥地面

厚度15厘米以下

平方米

120


厚度15厘米以上

平方米

180


行车道路

砼面厚度10—20厘米

平方米

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

平方米

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

平方米

280


电话迁移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有线电视迁移

线

15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宽带网络迁移

线

2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水表

3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户外独立电表

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管道煤气

3500

需提供报装批准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

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

交通标准、公交车站

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

纯基础

混合结构

平方米

400


框架结构

平方米

500


不锈钢水塔

2500


户外明沟

100


户外暗沟

管径20厘米—30厘米

150


管径40厘米

250


管径50厘米或以上

350


室外楼梯、连廓

钢结构

平方米

200


混凝土结构

平方米

250


民宅仅有一处室外楼梯作为上下通道的,其计入建基面积;其他情况,只作附着物拆迁补偿,不计建基面积

电梯

根据评估进行补偿(需供报装批准材料)

水泥台、水泥凳

平方米

200—300


三相电力报装系统

13000


钢化玻璃顶

无支架

平方米

350


有支架

平方米

450


喷淋设施和大棚(含深水泵井等配套系统)

简易喷淋设施

1000


标准喷淋设施

5000


大棚

10000


钢架结构大棚及喷淋设施

20000








***3:分户原则

  一、适用原则

  在本次拆迁范围内没有合法或经认定住宅的家庭,不参与计户。

  二、本村户籍居民户

  本村户籍居民户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在当地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在册的本村常住户。

  (一)已婚夫妇与未婚子女为一户。

  (二)被征收人有一个儿子,已婚夫妇须与儿子安置在一起为一户。

  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以上儿子,父母须与一个儿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儿子可独立分户。

  被征收人与孙子同户(儿子已去世),须与一个孙子为一户。其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孙子可独立分户。

  (三)在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前离婚且双方未再婚的,其一子必须随夫为一户,女方户口仍未外迁,但不在原址居住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

  (四)一家有一子一女的,计算为一户。

  (五)一家有两个以上子女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计算为一户。

  (六)纯女户家庭,计算为一户。

  (七)一户有多处取得权属证的村民住宅(宅基地),按一户计算。

  三、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户

  (一)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一处或多处有证合法住宅的,均只计算为一户后,先与存在独立计户的夫(妻)合并,再与存在独立计户的父母、儿子其中一户合并,仍共计为一户。

  (二)非本村户籍居民、华侨在本村拥有住宅但无证的,不参与计户。

  四、其他

  家庭属于本次拆迁范围的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现役军人,并享受本村户籍居民待遇的,按本村户籍居民计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

  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0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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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1 14:12:4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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