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对须报上级审批同意的领导干部选任事项作出规定
最近,市委组织部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对破格提拔、领导干部亲属提拔等七种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均要求事前书面报送市委组织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
七种需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干部选拔任用情形: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县(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过大的;特殊情况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需要破格提拔的;与领导干部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后,按照规定可以重新任用的;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上述报告事项的,应当按照要求事前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一般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党委(党组)不得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应当通报市委组织部的批复意见。《办法》明确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具体负责报告事项的受理工作,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