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办理停车场备案手续的公告
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请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尽快至我局设在白云区政务中心窗口提交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因受疫情影响,暂不方便至现场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可先行按照《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指引》填写资料,通过邮件发送至我局邮箱(kgsxdlk@by.gov.cn),我局收到邮件后视作经营者已提交停车场备案资料,待方便时再前往我局设在白云区政务中心窗口现场提交纸质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我局将适时启动处罚程序。依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未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停车场停止使用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指引.doc
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