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2016—2020年)
渠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标准
(2016—2020年)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内 容 | 标 准 |
读书看报 |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含幸福美丽新村(社区)文化院坝、农家(社区)书屋,下同]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2.县级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不少于0.76册;年人均新增藏量不少于0.05册。 3.农家(社区)书屋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6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 品不少于10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4.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和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至少提供2类报纸,并及时更新。 |
收听广播 | 5.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6.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
观看电视 | 7.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未完成无线数字化转换的地区,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 8.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免收主终端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观赏电影 | 9.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10.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
演出下乡 | 11.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结合开展“流动舞台进基层”文艺演出活动,为农村乡镇送文艺演出每年每乡镇不少于4场,其中戏曲比例应占二分之一。 |
设施开放 | 1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公共美术馆、科技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活动室(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13.公共图书馆和有条件的农家(社区)书屋配备盲文书籍,开展盲人阅读服务。 14.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中国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15.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 16.全县所有二级馆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他馆形成1个以上服务品牌。 |
文体活动 | 17.城乡居民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18.各级文化馆(站)或设在乡镇的文化院坝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 19.各级文化馆每年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2次,文化站或设在乡镇的文化院坝不少于6次。 20.各级公共文化体育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针对残障人士、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 |
数字文化 服务 | 21.县级公共文化机构建有面向群众的网站,免费提供无线网络服务。 22.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服务点)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提供上网服务。 23.文化共享工程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宽带网络等实现综合入户率达到50%。 |
二、基本公共文化硬件设施
内 容 | 标 准 |
文化设施 | 24.县级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 25.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等进行规划建设。 26.每万人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达到85平方米。 27.每万人群众文化设施建筑面积达到307平方米。 28.公共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公共美术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9.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乡镇、村(社区)统筹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和四川省颁布的标准规划建设。 |
广电设施 | 30.县级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乡镇、村建设广播站(室),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 31.依托广电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在乡镇和有条件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点,负责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维护,提供专用设施设备的专营销售、安装和维修服务。 32.建设县级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平台。 33.建立县城数字影院,配置2K数字放映设备,实现县城数字影院建设全覆盖。 34.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有固定电影放映点,有条件的乡镇、村可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综合文化室建设室内电影放映点,并配齐相关设备。 |
体育设施 | 35.县级设立公共体育场。 36.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整合设置。 |
流动设施 | 37.根据基层实际,为县配备用于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电影放映等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
辅助设施 | 38.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
三、经费、人员保障
内 容 | 标 准 |
经费保障 | 39.县人民政府按照标准科学测算所需经费,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保障当地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40.加强中央、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41.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面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42.县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的投入,提高公共图书馆总藏量。 43.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44.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影片放映经费,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
人员编制 | 45.县级公共文化机构按照职能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核准的编制数配齐工作人员。 46.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配备有编制人员1至2人,规模较大的乡镇适当增加。 47.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有由政府购买的公益文化岗位。 |
业务培训 | 48.县级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49.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50.乡镇、村广播电视服务网点基层专业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技术考核,掌握广播影视基本操作技能。 |
四、标准实施
(一)本标准是参照国家和四川省标准,结合渠县实际颁布的保障标准。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群众需求、政府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适合本地的实施标准,建立与本标准相衔接的标准体系。
(二)本标准从2016年起开始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相关单位根据本标准和实施标准,明确落实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推进落实。
(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包括幸福美丽新村(社区)文化院坝、农家(社区)书屋。本标准如有未涉及内容,另作界定。
(四)县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标准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对公众满意度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审核:涂云霞 供稿:局文艺股 上传: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