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15届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7日
广州市白云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白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穗金融〔2013〕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经营、变更、解散严格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 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协调,成立白云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公安分局、白云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发改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区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日常监管机构和职能部门处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重点防范非法集资,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追讨贷款等引发的治安事件。
第五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协调下,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一)区发改局:受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向区政府汇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监管情况。
(二)白云工商分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维稳工作、打击非法集资和非常规手段收贷及逃废债务等行为,查处违法犯罪人员。
(四)区财政局: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依法征税,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偷税、逃税行为进行处罚。
(六)区审计局:协助日常监管部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七)区国土房管分局: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房屋抵押等事项进行房地产权属管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具备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稳定、专业的管理团队,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积极申请接入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和征信管理系统,规范管理,严控风险。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经批准的融入资金,应在注册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报告。严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金,严禁抽逃资本金。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与相关咨询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本区的“三农”与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不得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限制发展的行业或面临淘汰的产品生产企业以及违法违规事项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利率管理规定,自营贷款利率和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利率水平以内。要区别对待不同的贷款客户,视具体情况合理定价,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区发改局出具经律师事务所认定的关联方名录,涉及关联方变更的,应在完成变更手续1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局报告。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规定水平,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保持合理的贷款集中度,稳健经营。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业务统计,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贷款业务信息情况表; 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每半年次月底前上报贷款及经营风险情况、盈利及分配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供合作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结算业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新开设账户应在账户开立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发改局。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度向区发改局提交开设账户的资金往来明细资料。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日常结算(缴费、日常开支等)资金与贷款资金通过不同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安装广东省金融办统一开发的非现场监管系统,并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贷款、融资等相关经营数据。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外部审计,每年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区发改局。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社会监督,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照,并设置举报栏公布市金融局和区发改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区发改局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采用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对小额贷款实施非现场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资产质量、流动性、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对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等信息和监管系统中相关经营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不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做出说明,发现账户资金往来明细统计资料存在异常、重大疑点的,应及时进行核查,确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金融局。
第二十一条 区发改局会同工商、税务以及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管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局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重点检查是否正常营业,是否账外经营,是否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是否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是否抽逃资本金,是否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是否开立信贷业务专用账户并专户专用,是否按规定的贷款利率发放贷款,是否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及截止检查期末不良贷款的风险情况等。现场检查必须严格执行至少两人同时到现场的规定,并将现场检查结果报市金融局。
第二十三条 区发改局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现场检查。区发改局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业务风险时,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临时特殊审计。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审计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风险的,区发改局根据审计结果及时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处置风险,并将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向市金融局和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可根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情况确定是否提请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等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风险隐患的,区发改局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市金融局。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告知利益相关方、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改局将责令改正,或提请市金融局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及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利率政策;
(四)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六)账外经营;
(七)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八)洗钱行为;
(九)拒绝或者阻碍市金融局、区发改局监督检查;
(十)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报表及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或相关资料;
(十一)未认真落实市金融局、区发改局提出的整改措施;
(十二)未按规定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歇业6个月以上;
(十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