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府行复〔20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0〕***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梁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0年6月24日对举报单(单号:1440***********0754123174)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的举报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
一、2020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多家便利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或冒用国家强制认证标志的电源插座(单号:1440***********0754123174),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相关违法事项进行查处,并依据《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举报奖励。
二、2020年6月7日,全国12315平台显示申请人的举报为“已立案”状态。
三、2020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回复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的举报,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现场有违法产品。其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传相关处理情况。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经立案查处,但回复称部分举报经现场核查未发现所举报的违法产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未对被举报人过往是否销售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产品进行核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立案查处,但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申请人请求对现场未发现违法产品的举报重新调查。
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立案的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上传相关处理情况的截图、涉案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
—、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0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的产品质量举报单。
(二)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岑村西街15号的“某超市”(以下称“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登记名称为广州市天河区某便利店,经营负责人是曾某。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申请人所举报的某电器转换器(以下称“涉案产品”)。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是“公牛”“淮盛”“张家港”3个品牌开关插座,从未销售过涉案产品。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属实,对申请人的奖励申请不予支持。
(三)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以上调查处理结果。
二、关于本案的说明
(一)申请人无权对举报的处理结果提起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仅仅是举报涉案产品不符合管理性规定,没有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纠纷,也不是举报处理结果的相对人。申请人与举报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无权对举报的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处理举报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取证、询问被举报人、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均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被申请人依法不得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决定。即,被申请人处理举报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权对举报处理结果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决定合法。恳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广州市天河区某便利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或冒用国家强制认证标志的涉案产品,且申请人未实际购买该涉案产品。同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的产品质量举报单。
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被举报人在售电器转换器品牌分别为“公牛”“淮盛”“张家港”。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制作了《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并对现场情况、被举报人在售电源插座进行拍照记录。
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调查处理结果: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属实,对其奖励申请不予支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单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举报事项的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的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的关键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才存在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本案中,申请人未实际购买涉案产品,提供的相关证据未能证明该举报行为系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且调查处理行为调整的是被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对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本府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