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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穗府办〔2014〕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穗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粤台经贸合作和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3〕3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台资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台资企业拓展境内外市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外经贸局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13〕40号),积极用好国家和省市各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台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内销有关投入予以资助(市外经贸局负责)。引导台资企业利用广交会、广博会等各种展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搭建内销网络,拓展内地市场。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发展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等商业业态拓展商业网点。建立内销联盟和服务平台,组织各类对接、宣传活动,提升台资企业及其产品在海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市经贸委负责)。

  (二)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在科技经费中连续三年,每年投入1000万元支持台资企业科技研发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台办配合)。各区、县级市要安排相应资金,扶持属地台资企业的科技研发工作和加强转型升级辅导(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市经贸委负责)。加强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在穗注册、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07〕15号)等规定申请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专利保险费用扶持等,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广州市专利奖、广州市保护知识产权市长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融资支持。根据《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3〕244号)和《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财工〔2010〕147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台资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台资企业间接融资,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中小企业“首贷贴息”资金扶持力度,对首次成功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大力推行“四位一体”产业园金融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推进台资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集合票据担保等直接融资担保品种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关税融资担保等间接融资担保品种发展(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办配合)。

  (四)鼓励台资企业在穗设立综合型及职能型总部。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精神,支持台商在广州设立综合型总部企业及战略决策中心、研发中心、销售(营销)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物流中心等职能型总部,经认定后,按照本市有关鼓励总部经济的政策给予奖励,并享受相关便利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外经贸局配合)。

  二、深化穗台产业合作

  (一)设立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穗府办〔2012〕43号)和《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府〔2012〕7号),“十二五”期间,市本级每年筹集安排资金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其中,20亿元重点扶持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参与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平台。积极推动“穗台科技合作交流服务中心”、“穗台科技合作基地”、“广州台湾创新技术育成中心”等机构建设,加强与台湾工业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合作,加快推进“广州物流网检测技术服务中心”、“半导体照明交互检测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更多的广州市孵化器或育成中心加大力度吸引台湾企业进驻,支持“广州台湾创新技术育成中心”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鼓励两地孵化器或育成中心加强交流合作,鼓励台湾孵化运营团队在广州本地建设台湾创新企业孵化园。争取吸引更多的台湾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参与我市的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推动穗台服务业合作。大力支持台商在穗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开设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相关医疗科研机构和养老机构,对台商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专科设置、医疗设备准入、人员引进和科研立项等,实行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和政策(市卫生局负责)。深化穗台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推广活动和旅游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台湾在旅游行业监管、服务质量和创意产业方面的经验,提高赴台“自由行”水平(市旅游局负责)。

  (四)促进穗台金融合作。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有关要求,支持台湾金融机构落户广州国际金融城、民间金融街、金融创新服务区及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支持在广州注册的金融机构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多种形式,吸引台湾的金融资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和台资企业依法参与发起新型金融机构,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在穗申请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市金融办负责)。

  (五)提升穗台农业合作水平。深化穗台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台商参与市农业现代园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在穗台资企业投资花卉苗木种植、渔业生产加工、有机农业发展等。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市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台湾农产品集散销售专区,为台湾农产品参加我市举办的农业博览会提供展位。加快推进穗台共建农业对接合作机制,鼓励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与台湾农会等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市农业局负责)。

  三、优化台商投资经营环境

  (一)扩大开放投资领域。进一步向台商开放城市交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包括台资在内的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支持其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鼓励进入与我市“三个重大突破”相关的产业和行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大力推进外资包括台资审批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在全市推行“五个统一”:统一申请入口、统一申请材料、统一审核标准、统一办理时限、统一批文格式(市外经贸局负责)。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工商外〔2011〕184号)中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放宽特定限制条件、简化登记审批手续等服务外资企业发展的18条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台商在穗投资设立台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时间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核发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其中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降低登记准入门槛,在全国工商系统率先开展“网上登记”和“邮政双向专递”服务,试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服务,将审批业务流程改为“先发照后补纸质材料”。工商行政部门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暂停审批后企业在其他审批环节办事顺畅(市工商局牵头,市外经贸局配合)。

  (三)提高项目审批效率。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有关要求,大力优化台商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改革后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四个阶段的审批时限合计为30个工作日,加上审批前期工作、专家咨询、技术评审、公示、公告等时间,总共不超过14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房管局配合)。

  (四)全面推进市场主体商事登记工作。全面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全面推行网上登记服务。市场主体出资实行认缴制,实收资本不作为登记事项,市场主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市工商局负责)。

  (五)切实降低外贸运营费用。落实检验检疫暂免出口法检收费政策,整顿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堤围防护费改革方案,堤围防护费费率从2014年2月1日下调50%,对单个企业年度征收额按500万元定额封顶(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市物价局、财政局配合)。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落实台资企业出口措施,税务部门对被评为出口退(免)税A类管理等级的台资出口企业,优先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营业税(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七)减轻台资企业保障缴费负担。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优化台商生产生活环境。支持经审批立项的台资企业协会筹建台商会馆、台商医院、台商子弟学校等改善台商后勤保障条件的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台胞子女报读幼儿园,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当地幼儿园招生办法执行。台胞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视为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由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含政府在民办学校购买的学位)就读。台胞子女在我市初中学校应届毕业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有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报考范围,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其中,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市教育局负责)。

  四、加大服务台商力度

  (一)加大台资企业用工保障力度。做实做细台资企业日常职业介绍服务,搭建劳资双方沟通交流平台。大力开展校企洽谈和人力资源对接活动、继续举办“以关爱农民工、共建新广州”为主题的“台资企业招聘服务月活动”,引导帮助台资企业吸纳储备人才。全面推行《广州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穗人社发〔2013〕80号),以市一级、12个区(县级市)和165条街道(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182个服务网点,为台资企业吸纳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用工备案、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便捷服务。扎实开展务工人员岗前综合教育培训,为台资企业培养优质合适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保障台资企业项目用地需求。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意见(暂行)》(穗国房字〔2012〕758号),建立差别化、精细化以及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分配制度。统筹排列优先顺序,对产业类项目台资企业的用地计划指标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方案时予以重点支持。对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集约用地的台资项目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的最低价(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

  (三)完善通关便利措施。进一步扩大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试点范围。不断完善广州海关与深圳皇岗口岸的跨境快速通关系统。全面深化区域通关改革,继续推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进一步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实现企业在广州海关关区内任一监管点申报、任一口岸验放的“全关通”,形成优势互补的关区一体化监管模式。深化广州海关与黄埔海关“一关通”合作,重点解决物流畅通、手续简便和执法统一性等问题。建立内销“快速通道”,设立加工贸易内销审批专门窗口,促进内销便利化。优化海关保税监管模式,开展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参数判别、分类审核”改革试点工作,对高资信企业电子化手册备案试行无纸化网上审批、低风险手册快速放行(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五、促进对台投资

  (一)构建对台投资服务平台。健全政府信息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省促进和服务企业赴台投资平台数据收集渠道以及技术分析,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咨询等服务,为企业赴台投资保驾护航。充分支持企业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利用国家省市三级资金赴台投资。积极推动电子、医疗器械等行业企业在台建设商品销售网络和品牌中心,提高产品在台市场占有率,并通过台湾拓展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市外经贸局负责)。

  (二)支持企业赴台发展。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26号)精神,支持和鼓励优势国企“走出去”,充分利用台湾技术研发、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优势,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型产业以及家电、日化、农产品、贸易等领域加强与优秀台资企业洽谈合作,促进双方互利共赢。鼓励有实力的市属企业通过品牌延伸、多元化经营等手段开拓台湾市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积极探索赴台投资发展,对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发展战略的投资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局、财政局配合)。

  六、推进穗台交流合作机制建设和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快推进穗台经贸交流合作机制建设。以“广州市外资工作联席会议”为平台,协调解决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构建穗台经贸交流与合作协调工作机制。大力整合资源和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共同推动穗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穗台经贸项目协调与服务水平,促进穗台经贸交流与合作朝制度化方向发展(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贸委、台办配合)。

  (二)加强政策指引服务。对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促进对外经贸交流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梳理、汇编,通过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宣讲等形式,帮助台商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市台办负责)。

  (三)保护台胞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充分发挥我市台胞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依法妥善办理台胞投诉事项,切实维护台胞合法权益(市台办负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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