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兰加云、汪崇林、吴文刚、戚小文、任继芬、罗文忠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有林场职工应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待遇的建议》(第13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30号)文件中明确乡镇补贴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以及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我县国有林场系县级直属事业单位,不是乡镇事业单位,也不是派驻乡镇机构,其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均是按县级部门设置和管理。
我县国有林场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偏远山区,条件艰苦,工作环境差,县人社局多次到各国有林场开展调研,倾听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的心声,并了解市内其他区市县,他们均未将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纳入乡镇补贴享受范围。根据川人社发〔2015〕30号文件规定,我县国有林场工作人员也无法纳入乡镇补贴政策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组织人员到周边达州、南充等地学习考察国有林场工作人员享受乡镇补贴待遇情况,将相关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并积极争取。
感谢你们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恳请你们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邻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