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核对补遗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历时一年,当前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今年来,区审改办在各单位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基础上,与广州市及其他区事项反复核对,力求做到市区一致、区区一致。目前,各单位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形成《区(县级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区(县级市)非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区(县级市)备案事项清理表》(见***1—3)。根据市审改办要求,各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清理必须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为进一步做好审批、备案事项核对、补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本次核对、补遗工作
本次审改工作完成后,除国家法律出现变化外,有关事项不得变更。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核对、补遗工作,力求完善,避免今后工作陷入被动。本次核对、补遗工作中的各单位提出的意见,是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的最终清理意见,以此为准,上报后不得更改。
二、核对、补遗工作步骤
(一)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刻查阅《区(县级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区(县级市)非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区(县级市)备案事项清理表》(***1—3),找出有关本单位的业务事项,按***原格式以excel形式摘录,保存备用。
由于市部门设置与区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单位实际承担市多个部门的业务,如区经贸局实际对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交委等单位职责,因此,各单位要做到准确摘录,不可遗漏。
(二)各单位在本单位目前实施的所有审批、备案事项的基础上,对从***1—3中摘录出的事项一一进行核对,处理步骤如下:
1. ***1—3中的事项属于我区目前实施的,首先在“备注”栏标明“事项一致”字样;
此后,各单位核对其清理意见与“清理结果”一栏内意见是否一致:意见一致的,在“备注”栏内后续标注“清理意见一致”字样;意见不一致的,在“备注”栏“事项一致”字样后用红色字体详细说明。
各单位要慎重对待一致事项,提出最终审改意见。
2. ***1—3中的事项属于我区目前未实施的,在备注栏标注“我区无此事项”字样,并说明理由。
3.核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形成核对文稿。文稿名称分别命名为“越秀区+(本单位名)+行政许可(或非许可、备案)+事项核对稿”(以下简称《核对稿》)。
(三)核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目前实施的所有审批、备案事项中,仍有未纳入***1—3的,立刻开展补遗工作。步骤如下:
1.按照***1—3的格式,重新建立空白excel表格。
2.按照许可、非许可审批、备案分类列明本单位补遗事项,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需要保留的补遗事项,各单位必须在“法律意见”栏内列明事项的具体法律依据的名称及相关法条备查。
未能完成该步骤工作而上报到我办的“补遗拟保留事项”,我办将一律作“取消”处理。
3.核对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形成核对文稿,文稿名称分别命名为“越秀区+(本单位名)+行政许可(或非许可、备案)+事项补遗稿”(以下简称《补遗稿》)。
三、核对、补遗工作要求
(一)6月9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核对稿》、《补遗稿》加盖公章报区法制办;同时将电子文档OA到“区法制办、区打私办”账号。
(二)各单位报送时,必须列明联系人及审核人。
(三)本次工作要与其他区同步,因此,逾期不报送或报送格式不正确且在6月9日前不能及时补正的单位,我办将不向市报送该单位审改资料,不纳入向社会公布范围。
本次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核对补遗工作各单位遇到问题,可向区审改办反映。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